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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招生办2014年佛山中考报名工作通知

来源:佛山市招生办公室 2014-3-13 8:06:49

根据《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佛教招〔20142号)精神,为做好今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的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23日,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报名工作进度。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者。

(二)非本市户籍我市初中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报考。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学生。

2.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考资格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内跨区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报考并享有当地(区)考生待遇。这部分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学籍所在区的招生批次学校,或者选择户籍所在区的招生批次学校。如有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尊重考生意愿,无条件地为其办理报考手续。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区招生部门审核,与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

1.父母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市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满3年的应届毕业生。

(三)经区招生考试部门审批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在借读学校报考,并与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

(四)下列人员限制报考。

1.经区招生考试部门审批的普通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扩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及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2.非应届初中毕业生,不得报考省一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初中重读生(包括已经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者,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再返校复读者)不得报考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

3.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结业生不得报考公办普通高中。

四、报名流程及要求

(一)报名地点安排。本市户籍考生在本市所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报名。往届生、在外地就读返回佛山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考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二)考生报名流程包括:报名前的资格审核、报名点派号、考生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交费、档案整理等,详见《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流程》(附件1)。各区招生办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三)各区要对各报名点参与报名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使其熟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掌握网上报名的操作流程和方法,以便对考生进行正确的指导。具体报名工作按附件1、2、4的要求进行。

(四)报名点要把好报名审核关,严格按照报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名手续。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生报考资格。各区要加强对各报名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如有工作人员参与协助考生作假的,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报名前各区组织学校收集报名名册,导入报名系统。准考证号生成后,各区组织中学或报名点将准考证号及初始登录密码派发给考生。

(六)报名时各区根据本地的网络速度,可采用考生自行上网填报和中学集中填报两种方式。人数较多的区可根据本区考生人数适当分片分段组织报名。

(七)考生报名时,须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综合表现评定表)。电子档案的基本信息原则上由考生本人录入,考生应认真填写报考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逾期不予办理。各区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组织专人做好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做好相关的资格审核和考生的报名确认工作,并确保电子档案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或更改,必须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确认后的数据。

(八)考生的综合表现评定按照《佛山市初中生综合表现评定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

1.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报考的,其综合表现评定由学校负责评定并录入。

2.本市户籍跨区就读应届毕业生选择回户籍所在区报考的,其综合表现评定由毕业学校评定,报名点负责录入。

3.户籍在本市、人在外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须提供原毕业学校的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证明,由报名点录入。

4.往届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开出的初中毕业生德育考核鉴定表证明,交由报名点录入,德育总评等级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应综合表现评定等级的A、B、C、D。

(九)考生必须在报名时按规定缴交考试费。

(十)学校应保证所有毕业学生报名参加中考,严禁动员学生放弃报名资格。各区要公布工作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招生办投诉电话:83322710。

五、考生注意事项

各区、各报名点在组织考生报名时,需特别提醒考生注意以下要点。

(一)具有指标生分配资格的学校,要核查考生在本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学籍资料,并由此确定报名登记表中“连续三年在本校就读学籍”的信息。

(二)报名登记表中的“考生类别”,是指应届生或往届生,考生须准确选择,否则,影响志愿填报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报名登记表中的“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邮政编码”、“录取期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否则,影响考生的录取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报名后户籍或借读生类别有变化的考生,其“户口所在地”或“借读生类别”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逾期不予办理更改“户口所在地”和“借读生类别”信息的手续。

六、报考数据采集

(一)各区招生考试部门要在报名前组织学校采集应届毕业生相关数据,形成报名名册,并在3月11日前导入报名系统,数据文件格式要求详见附件3。准考证号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

各报名点要抽调足够的人力按时完成报名确认手续、摄像等数据采集工作,拍照要求详见附件4。

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备,参见《关于做好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的通知》(佛教考〔2006〕3号),并建议报名点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审核考生报名信息,推荐采用:中国普天CP IDMR02/TG(USB接口)或华视CVR-100U(USB接口)或其他兼容采集设备。

2014年中考考生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不影响报名。自2015年起我市全面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采集考生报名信息,各学校要提醒初二年级的学生做好准备

(四)各报名点在报名结束要尽早完成有关修改、校验数据的工作,并及时进行有关统计。

报名工作关系到参加中考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今年填报志愿、考试、评卷、录取等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各区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各有关学校及报名点的领导,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同时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政策宣传和意见疏导工作。各区做到要统筹协调,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我市中考报名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流程

  2.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流程图

3.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名册格式要求(略)

4.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生头像拍摄要求

   5.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户籍、借读生代码表

 

 

佛山市招生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附件1

 

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流程

 

一、 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户口簿,到本人所在地的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验证点报名。报名时的姓名必须与户口簿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曾用名或别名。

(一)应届毕业生。

1.本市应届毕业生由所在毕业学校核准考生户口所在地以及其他报考条件。

2.具有佛山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就读学校办理报名手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社会考生(含往届生、外地返我市考生)。

须持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招生考试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才能在网上报考。

二、报名点派号

报名点将符合资格考生信息整理成报名名册,导入系统。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报考的,由所在毕业学校统一发放准考证号、密码及有关报考资料;社会考生报名须到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地点验证后,领取准考证号及密码、报考资料。

三、考生网上报名

考生使用准考证号登录佛山市招生考试网(网址:http://kszx.fsjy.net),登录初始密码为出生日期(如1999年1月31日出生,则初始密码为19990131,8位)。登录成功后必须先确认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并且修改初始登录密码。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登录密码。确认修改操作后,考生录入基本信息、简历信息和体育选考项目,其中基本信息内容为:考生类别、民族、户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有何特长、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借读生类别、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邮政编码、录取期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姓名中无法输入的汉字用两个半角字符“??”代替。在网上录入的所有汉字信息采用简体中文。报名结束后,报名点应将姓名中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系统的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造册后连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由区招生考试部门上报市招生办。

报名期间,考生可凭准考证号和密码,重新登录指定网站,修改个人信息,报名截止后,考生只能查询报名结果而不能修改。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拍摄电子照片。

四、考生确认与交费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实报名点打印的《报名登记表》,考生校对无误后签名确认。有条件的报名点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审核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的等关键信息。《报名登记表》一经签名确认,有关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凡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影响信息资料录入、上交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交考试费,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或报名单位统一收取考试费,社会考生在校对报考信息时缴交考试费。

五、档案整理

报名点负责保存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并作为考生纸介档案,报名单位要核对本单位学生资料,检查有无漏报、重复报名,若有此情况,则必须及时上报招生考试部门处理。

毕业学校或报名点负责将考生的综合表现评定录入中考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给考生确认。


附件2

 

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网上报名工作流程图

 

 

 

附件4

 

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生头像拍摄要求

 

一、摄像头位置

在被拍摄人的正前方约50厘米处,摄像头与人双眼在同一水平面上,在两眼正中位置。

二、光线

明亮的自然光或室内光,使用散射光,如有较强光源,应在被拍摄者的正面。可通过摄像头预览拍摄效果,以面部清晰无明显阴影为宜。

三、背景

被拍摄人后方需放置背景板,背景板颜色为天蓝色,面积大于被拍摄人,垂直放置。

四、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约占相片的2/3宽,眼睛位置在照片正中略微偏上位置,照片下边缘以刚露出锁骨或者衬衣领尖为准。拍摄者神态自然,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参见下图:

 

 

 

附件5

 

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户籍代码

 

户籍号

户籍名称

户籍号

户籍名称

060401

禅城区祖庙街道

060606

顺德区北

060402

禅城区石湾街道

060607

顺德区陈村

060403

禅城区张槎街道

060608

顺德区乐从

060404

禅城区南庄镇

060609

顺德区龙江

060501

南海区桂城街道

060610

顺德区杏坛

060505

南海区大沥镇

060611

顺德区均安

060506

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办事处

060701

三水区西南街道

060507

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办事处

060702

三水区云东海街道

060508

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办事处

060703

三水区南山镇

060509

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

060704

三水区大塘镇

060510

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办事处

060705

三水区芦苞镇

060511

南海区狮山镇大圃社会管理处

060706

三水区乐平镇

060512

南海区丹灶镇

060707

三水区白坭镇

060513

南海区西樵镇

060801

高明区荷城街道

060515

南海区九江镇

060802

高明区杨和镇

060516

南海区里水镇

060803

高明区明城镇

060602

顺德区大良

060804

高明区更合镇

060603

顺德区容桂

999998

广东省(佛山市以外)

060604

顺德区伦教

999999

广东省以外

060605

顺德区勒流

 

 

 

 


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借读生类别代码

 

借读生

类别号

借读生类别名称

1

非借读生

9

普通借读生(广东省内非本市户籍)

10

普通借读生(广东省以外户籍)

101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102

佛山市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103

佛山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10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佛山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105

符合教民〔2011〕8号文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106

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

107

在我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

108

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我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109

我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110

在我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111

在我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112

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我市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113

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我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114

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115

父母一方是我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116

符合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

201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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