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参加东西两翼与粤北山区生源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同时,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体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在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重点的同时,积极拓宽招生面向和招生渠道,面向历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及退役士兵、农民工、农村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等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群体招生。这类人员持初、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接到中等职业学校办理报名。招生学校应根据《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经招生学校专业面试和审核,符合条件者,可直接注册入学。
(四)中等职业学校凭市、区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教育或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凡需报省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审核,按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中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办人民满意的中考。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升学指导服务工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区招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全面正确指导学生选择和填报升学志愿。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的辅导和培训,做到政策掌握上下一致、宣传口径上下一致。要及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疏导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做好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端正教育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得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队。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中考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教育地区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级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切实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点管理。各级招生部门要加大对中考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进一步规范考点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四)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监察监督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按照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的工作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四制度”、“六公开”、“六不准”、“六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四制度”即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报考条件公开、有关考生的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六监督”即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考试和录取的全程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的监督,接受招生学校的监督。
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积极指导招生部门,不断充实、完善“阳光工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公示栏目及内容,并督促学校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通过严谨、有效的监督,促进管理工作的强化、细化,使“确保考试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稳步推进改革”三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1.佛山市2016年中考主要工作日程安排表
2.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
3.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4.佛山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一览表
附件1
佛山市2016年中考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 |
工作内容 |
3月15日─3月25日 |
中考网上报名 |
5月23日─5月31日 |
网上填报志愿 |
6月20日-22日 |
全省统一考试
(以省考院最新通知为准) |
6月24日─7月6日 |
答题卡扫描
评卷
登分
公布成绩 |
7月8日─7月29日 |
各批次录取 |
附件2
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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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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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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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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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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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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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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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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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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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
自何年何月 |
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何学校学习、任何职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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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成员 |
姓名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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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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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荣誉 |
等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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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推荐意见 |
校长签名(单位盖章):
201 年 月 日 |
第一志愿报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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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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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教
育 局
初 审
意 见 |
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市 教
育 局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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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⒈ 符合条件但不填报本表者视为放弃免试入学资格;
⒉ 本表后须附有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证书复印件的验证印;
⒊ 本表由考生填写,必须真实,否则将取消资格。
附件3
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各类应届毕业生在原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投档录取。
一、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加30分投档录取。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须向军人所在师级单位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佛山军分区、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加10分录取(须向市公安局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三、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四、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学生加5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以上侨务或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五、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加5分投档录取(限归国3年内子女参加中考有效,须提供区级以上人才引进办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和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证明)。
六、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加5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附件4
佛山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对象 |
基本材料 |
父母或监护人 |
子女 |
1 |
优抚群体类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2 |
佛山市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市级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户口簿 |
3 |
佛山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
户口簿 |
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佛山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5 |
符合教民〔2011〕8号文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父母户口簿;进藏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证书;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6 |
引进人才类 |
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 |
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工作证或处(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
7 |
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资格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
8 |
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3年或以上的引进人才类《广东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
9 |
投资贡献类 |
佛山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以上政府认可证明;居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本市户籍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
10 |
投资贡献类 |
在佛山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
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居住证;身份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
11 |
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
房产权证明、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12 |
境外群体类 |
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护照原件(复印件存档)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相应亲属关系公证(外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
身份证明材料; |
13 |
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
1.《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
身份证明材料;
台湾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出具市台湾事务局开具的《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 |
14 |
其它类 |
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1.在同一区内连续居住满5年证明(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连续居住5年及以上的居住证;连续5年及以上营业执照;连续5年及以上依法纳税证明);
2.在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可同时作为在同一区内连续5年居住证明材料使用);
3.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15 |
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
父(母)本市户籍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与非本市户籍的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16 |
符合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说明:1.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是否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外籍和港澳台人士不必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2.以上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