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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州中考加分项目分值照顾规定

来源:福州中招办 2016-4-20 8:48:55

照顾规定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1.港、澳、台同胞、当地驻军子女,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以上的劳模、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子女,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和具备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2.2014年9月3日前,获得省级电脑机器人竞赛三等奖以上的考生。
(二)享受加2分照顾
初中三年(2014年1月1日——2016年6月12日),学习和学籍均在农村初中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农村初中在福州市区指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的学校,在七县(市)指除城区中学以外的乡镇学校。
(三)享受加3分照顾
1. 2014年9月3日前,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2. 2014年9月3日前,获得全国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文艺比赛(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集体一等奖和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考生。
3. 2014年9月3日前,获得市级以上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单项竞赛个人第二至第五名或集体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仅限短、中长跑(含跨栏)、铁饼、铅球、标枪、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举重、武术、游泳、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8项,下同]。
4.户口在本市的归侨考生、华侨(归侨)子女和户口在本市的台湾籍考生。
(四)享受加5分照顾
1. 2014年9月3日前,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全国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2. 2014年9月3日前,获得市级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的单项竞赛个人第一名的队员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五)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享受中招政策性加分照顾的对象包括下列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其中:                                                            
1.因公牺牲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5分照顾。
(六)其它照顾
1.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烈士子女,享受20分照顾。
3.台商子女享受10分照顾。
4.台湾户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福州二中台生班,享受10分照顾。
5.少数民族考生学籍或学习在城区学校的,享受3分照顾;学籍和学习均在农村学校的,享受5分照顾;普高批第一志愿报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享受15分照顾。
(七)照顾加分说明
1.比赛或竞赛项目均应是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及联办的,并在七年级至2014年9月3日前取得的。
2. 加分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不享受政策照顾。
3.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
4.根据《福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处罚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手段取得中招照顾加分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5. 2016年“福州市中招加分照顾考生审核办法的通知”另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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