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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赣州市高中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

来源:赣州市教育局 2014-7-12 9:05:2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
 赣市教招字〔2014〕1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赣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中学:

近日,我局陆续接到多起信访件和电话,反映我市部分县(市)在中招录取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整顿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的严肃性,维护考生、家长、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招生管理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初中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中教育的生源质量,关系到我市教育的形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局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树立大赣州教育意识和“全市教育一盘棋”的工作思路,统筹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结构。

二、广泛宣传政策,实行“阳光招生”。

要提高招生工作透明度,严格坚持“六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述渠道公开、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公开。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要严格执行省、市中招政策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通知》(赣市教招字〔2013〕3号)精神,严格执行“十严禁”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1、严禁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单项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招生。

2、严禁分数线下招生。未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和低于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参与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的录取。

3、严禁违规收费。除省统一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突破“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

4、严禁侵害报考市直中学的县(市、区)考生的合法权益。报考市直中学同时又填报本县(市、区)重点高中的县(市、区)考生,因分数或资格审查原因未被市直中学录取者,录取时与未报考市直中学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收取择校费。

5、严禁有偿招生和委托中介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利用经济手段,向组织生源的初中学校和个人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补偿;初中学校和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和个人索取生源组织费或实物等。

6、严禁私自改录已按考生志愿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严禁违规跨县(市、区)招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公示制度、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广泛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有舆情或举报的,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及时反馈和上报信息。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全市通报批评;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和“十严禁”的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开除公职,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对扰乱招生秩序进行非法招生的非法机构和招生代理,要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审批,不进入录取库,不得办理学籍。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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