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赣州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中招录取工作,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的严肃性,保障考生、家长、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招生管理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初中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中教育的生源质量,关系到我市教育的形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局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学校加强配合,招生部门统筹管理。要树立大赣州教育意识和“全市教育一盘棋”的招生理念,维护各级招生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高中学校的健康发展,提升全市高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二、广泛宣传政策,实行“阳光招生”
要提高招生工作透明度,严格坚持“六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述渠道公开、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公开。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招生秩序
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赣教基字〔2015〕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1、严禁计划外招生。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单项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招生。
2、严禁分数线下招生。未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和低于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参与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的录取。
3、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收取招生录取费用。
4、严禁有偿招生和委托中介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利用经济手段,向组织生源的初中学校和个人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补偿;初中学校和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和个人索取生源组织费或实物等。
5、严禁侵害报考市直中学的县(市、区)考生的合法权益。报考市直中学同时又填报本县(市、区)重点高中但未被市直中学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与未报考市直中学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额外收费。
6、严禁私自改录已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
7、严禁违规向外设区市高中输送生源,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1、各县(市、区)划定的普通高中各批次录取分数线、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要及时报市中招办备案。
2、各县(市、区)中招办要按时完成普通高中新生预录工作,在9月30日前审核汇总预录花名册,加盖公章、主任签字后,以县为单位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审核手续。
3、各高中学校要在开学初认真组织审查所有高一新生的录取信息,凡无正式录取手续的,须一一查明原因。按政策规定可以录取的,须在9月30日前办理补录并到市中招办审核;不能补录、无法办理学籍的,后果由接收学校承担。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公示制度、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广泛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有舆情或举报的,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及时反馈和上报信息。
5、凡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全市通报批评;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和“十严禁”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开除公职,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6、凡违规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审批进入录取库,不得办理高中新生学籍。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