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政策
凡符合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原始材料必须在录取前经所在初中毕业学校初审,统一报各县区招生办(中招办)复核,考生名单5月上旬前在本校及县区教育局网页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5月15日前各县区招生办(中招办)将加分考生名单录入省中招服务平台,逾期不可办理。5月前将《河源市2013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见附件5)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具体的录取照顾政策如下:
(一)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广东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4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3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根据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升学录取工作的通知》(粤族发[1999]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散居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加15分录取。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农村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普通高中的,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凭户口本和父母一方的结扎证,加5分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的照顾条件,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不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