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照顾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的考生,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可分别按下列加分标准加分: 1.对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给予加20分; 2.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给予加10分; 3.对考生家长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给予加3分。 对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招生办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将全部在所在学校公示,时间七天。对符合加分条件的“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的考生,同时在其所在村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凡伪造证件虚报加分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当年录取资格。加分对象经确认无误后,各县(市、区)招生办应于5月15日前将加分考生特征通过市招生网上报,并将加分考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分考生名册于5月20日前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审核,逾期不予办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项目时,只取最高一项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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