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各市(区)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和有关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中招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中考中招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教考字【2015】21号)中全面推进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学阶段各类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考籍管理,特制定《南昌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规范报名组考要求,推进招考改革、力求公平公正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全面使用南昌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考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考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建立加强考籍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加强考籍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责任领导和考籍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考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请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和有关学校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考籍管理责任领导和考籍管理员信息(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QQ号等)通过县区(考区)汇总后统一报南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科。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市教育考试院将适时开展县(区)和有关学校考籍管理员培训工作。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按照职责划分,就加强考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考籍系统的基本功能、考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考籍变更操作办法等,逐级组织对考籍管理人员和考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四、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管理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办法》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考试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各县(区)有关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南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科。
附件:南昌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8日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南昌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学阶段考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教育考试科学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中学和在这些中学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我市学生考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中学阶段有关考试成绩直接计入考籍信息数据,为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工作提供有关评价依据。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统筹全市学生考籍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学生考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和有关学校学生考籍管理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考籍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管学校的考籍管理工作并应用考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考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考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考籍管理系统开展日常考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考籍建立
第四条 中学新生应按时到市教育考试院录取的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各县区招考部门必须于每年招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县区初中和高中招生录取数据整理完备按要求上报至南昌市教育考试院。
凡未经市(县、区)教育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得建立考籍档案信息。
第五条 中招录取数据、学籍数据和考籍数据实行三位一体。学籍管理部门于每年新生入学开学初依据当年招考部门提供的初一和高一录取新生数据直接建立初(高)中新生初始学籍数据,考籍管理部门再依据初始学籍数据通过考籍管理系统建立初始考籍档案信息数据,学校于接收新生考籍信息一个月内,应及时核准学生考籍信息,同时按要求补充录入有关其他考籍信息项。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及时通过考籍管理系统对考籍信息完备的新生下发考籍号,并随后关闭考籍管理系统除查询功能外的其他功能。
第六条 考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本关联要素,一人一号。
初中考籍号设定为13位,其编码具体生成规则为:1-2位为入学年份,取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3-9位为七位学校编码;10-13位为以学校和班级为单位生成的四位流水号(其中10-11位为班级号,12-13位为班内序号)。
高中考籍号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要求设定为17位,其编码具体生成规则为:1-2位为入学年份,取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3-9位为七位学校编码;10位为学校性质编码(0=民办,1=公办);11位为学校类别编码(0=小学,1=初中,2=小学初中并存的学校,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的学校,4=初中高中并存的学校,5=只有普通高中的学校,6=普高职高并存的学校);12位为造册年级编码(1=高一,2=高二,3=高三);13位为性别编码(1=男,2=女);14-17位为以学校和班级为单位生成的四位流水号(其中14-15位为班级号,16-17位为班内序号)。
考籍信息一经核准,学校同步按照有关要求为取得正式考籍学生免费办理既包含学生考籍信息又具备银联功能的南昌市教育考试卡,此卡用于考生教育考试入场身份验证和按规定代扣教育考试报名以及考试有关费用。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考籍,不得重复建立考籍。考籍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利用考籍管理系统进行查重。
考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转学、休(复)学或其他学籍变更手续的学生,当前学籍所在学校必须及时持学籍变更的有关材料到县区或市级考籍管理部门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为其建立考籍档案信息,并结合相关教育考试招生要求逐步增补和完善信息。学生考籍档案信息内容包括:
(一)考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考籍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等;
(六)考试(考查)成绩信息;
以上所有信息材料纳入电子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录入或归档材料影印件方式记录考籍管理系统,考籍管理系统将根据以上信息在考籍管理中的使用情况设置其为选填或必填项,对必填项信息学校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原始材料后认真规范填写录入。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考籍档案信息应当直接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考籍档案数据备份,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高中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电子考籍档案数据备份,归档的考生电子考籍档案数据作为学生电子档案数据由学校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留存保管。
学校合并的,其考籍档案信息数据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考籍档案信息数据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章 考籍信息变更管理
第十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考籍信息更新,由考籍管理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因出境定居或转出外(需有出境定居或转出证明材料),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注销考生考籍。
普通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的,中学应及时按规定注销考生考籍,考籍一经注销不再恢复。
第十二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学生意外死亡等考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填写考籍信息变更汇总表并附相关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交由考籍管理部门在考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修改操作。
学生考籍信息发生变化,考籍进行转接时,学校应及时维护考籍管理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考籍档案。考籍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对学生考籍变更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考籍管理系统启动考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考籍管理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所有升学学生更新考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考籍信息为基础为学生接续考籍档案信息。
第十五条 考籍管理系统实行新生入学初考籍建立、学期开学初考籍变更和教育考试报名期间阶段性分期开放,考籍管理系统关闭期间只对县区和有关学校开放考籍信息查询功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考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必要的保障条件,明确管理机构,配备或指定考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考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根据考籍管理工作任务计算考籍管理员工作量。各级考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考籍管理部门备案,如学校或县(区)考籍管理员有工作调整,需及时逐级向考籍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考籍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学初复核学生考籍情况,确保考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考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十八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考籍管理部门书面批准,考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考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十九条 考籍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报到入学新生建立考籍档案信息的;
(二)为未经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学生建立考籍档案信息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考籍信息的;
(四)不及时把考籍变动信息纳入考籍管理系统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考籍转移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考籍档案信息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考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考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由市教育考试院做好与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的对接,此前其他有关考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