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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平中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来源:南平市招生委员会 2013-2-27 18:02:33

2013南平中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初中阶段受地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初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3.在初中阶段,获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三等奖者。

二、下列考生享受3分照顾

1.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个人前三名者(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

2.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子女。

三、下列考生享受6分照顾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台商子女(还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地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3.驻军部队子女,驻我省边远山区(不含县城城关)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4、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事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的子女。

四、下列考生享受9分照顾

1.在初中阶段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省赛区一等奖者。

2.少数民族考生。

3.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4.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的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或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工作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五、下列考生享受10分加分照顾

因公牺牲及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

六、下列考生享受12分照顾

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得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述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射击等12项。

七、下列考生享受20分照顾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八、下列考生享受31分照顾

初中阶段参加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或初中阶段获运动健将、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九、凡报考职业类院校,在录取职业类院校时可享受加19分照顾。(考生不需填“注意录取”表,往届生可享受本条政策照顾)

十、照顾政策说明

1.享受政策照顾的加分,以量化方式计入总分。

2.考生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报考职业类院校可享受加19分照顾”规定除外)。

3.“体育获奖者”报考体育专业,“文艺获奖者”报考艺术专业不享受加分照顾。

4.凡享受按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关原始证明并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在学校公示,经县级有关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于5月20日前送各县(市、区)招生办,逾期不予办理。

5.“注意录取”考生资格审核由各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并于5月30日前将“注意录取”花名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南平市招生办复核备案。

6.往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政策照顾,且在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从投档总分中扣除19分后,再参加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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