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初中阶段招生 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小学、初中招生工作,保证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 (一)对居住在本区划内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本着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由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安排进入小学、中学就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各所学校的建设规模,核定该校的班级数和在校生数,并按此下达每年的新生招生计划。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大班额”、 “大校额”问题。 (二)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公开透明。每年招生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所学校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和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变相择校行为、违规跨区招生或民办学校无序争抢生源情况的发生。 (三)积极妥善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就读。 (四)符合莆委办发[2005]2号文件相关要求的莆田市引进人才子女、驻莆央企高管子女等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任选全市范围义务阶段学校(如人数过多超过所选学校办学班额,由县区教育部门予以协调解决),但需按照该学校的办学性质收费。被选学校在确认其身份后要确保录取。 (五)现役军人子女按照我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驻莆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先有关规定的备忘录》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六)要坚决遏制跨区域招生。禁止名校、民办学校提前招生。禁止学校组织招生考试或以竞赛名义招生。 (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八)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严格按要求做好小学、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按时做好新生建档工作,学籍异动的过程性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