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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莆田市中考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3773.中考网 2013-6-16 11:23:31

莆教[2013]监6号关于做好2013年莆田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招委会,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为确保今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招生“阳光工程”、“平安工程”、“廉洁工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将做好2013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招生工作与群众利益必切相关,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前提与基础。各县区(管委会)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学校要依纪依规、各尽其职,相互配合、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各项考试和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县区(管委会)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在招委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检查监督。在招生过程中,要确保做到“六公开”,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要全部公开;要严格执行 “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严格管理,规范招生
  (一)普通高中招生
    1、全市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省达标高中不得录取没有参加我市今年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
2、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各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规定的加分政策以外另行制定加分政策。
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各学校不得改变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擅自增加普通高中录取指标。公办高中的择校生招收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或接受其他学校学生寄读。
4、学校要尊重学生及家长按自身意愿选择报考高中学校的权利,并指导学生做好网上填报志愿工作,不得强制、阻挠学生填报志愿。
5、各县区(管委会)招生办、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要求,严把定向生的资格和录取关,禁止为不符合定向生报名资格的考生出具资质证明,确保定向招生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6、一级达标校招收特长生必须认真制定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方案和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特长生的生源质量。
7、已被达标中学录取的统招生、择校生,其他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在校就读。
8、就读五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往届生一级达标校不予录取,就读四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规定扣减分数后可参加一级达标校录取。各县区(管委会)招生办、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相关资格的审查。
9、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不得超过自身办学能力招收学生;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收费后将学生寄读在公办学校。
  10、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招生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1、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各县区(管委会)不得封锁生源。五年制高职招生要严格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违规招生。
2、要严肃查处有偿招生行为,未经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
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校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新生电子档案,严格实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身份,进一步加强中职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中职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对学校擅自委托个人或依靠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收的学生,不得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1、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各公办学校招生结果要报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学校公开栏公布。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班生规模,不得出现大班额现象。
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要加强监管,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生源考试,严禁将“奥数”及其他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接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符合政策规定的借读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就读。
5、学校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培训班”、“占坑班”。
6、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7、民办学校不得借用公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将学生寄读在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收费。
8、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布点和生源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在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任何单位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交纳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费用。
  三、严格标准,规范收费
1、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2、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省、市有关收费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办法,实行阳光收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城乡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规定,并切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落实。
4、严禁强迫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强制学生购买保险、订购豆奶,各学校不得代办保险,代收体检费、电影费等,不得将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作为收费项目。
5、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和“共建费”等,也不得要求学生或家长向慈善协会等指定单位缴纳“捐款”等。
6、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严禁以跨区域招生为名收取择校费。
7、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已确认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严格落实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要求;已确认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遵守民办学校“四独立”规定;已确认终止办学的,不得招生和收费。
8、民办学校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代办费和住宿生的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费项目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9、各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按省定标准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07]73号),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专门档案,杜绝双重学籍和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确保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
10、各学校要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集资等乱收费行为。
  四、严肃纪律,严厉查处
 对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干扰招生秩序的,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财物的,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乱收费的,除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予以没收外,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教育局招生监察举报电话为0594-2684683。各县区(管委会)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招生监察办公室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媒体反映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快查快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有关学校,各有关学校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在本校校务公开栏上对外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莆田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7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监察局。
  莆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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