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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清远异地中考方案

来源:清远市教育局 2013-4-2 15:45:0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方案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2012〕46号文和粤府办〔2012〕137号文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
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和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结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我市往年中考政策,制订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实施办法。
1.清远户籍考生
清远市户籍但跨县(市、区)就读的考生,中考政策按照《清远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清市教〔2012〕67号)和《关于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志愿填报工作的通知》(清招考办〔2012〕67号)精神执行。
(1)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参加学业考试,并填报面向全市及本地区招生学校的志愿。非户籍地考生,借考须经当地县(市、区)招考办审批同意方能在当地参加学业考试,志愿只能填报面向全市及户籍地招生的高中学校的志愿。
(2)借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考生本人填写“异地就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借考地招考办审批同意并报市招考办备案,可以填报面向全市及借考地区招生的高中学校的志愿。
①在借考地区购买了住房的(提供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②从高寒山区移民到当地落户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文件)。
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相关就业单位证明)。
④外来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提供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⑤有特殊原因到借考地区投靠亲友的(考生本人需提供书面说明和所投靠亲友的户口本复印件)。
2.广东省内非清远户籍考生
广东省内非清远户籍考生必须在清远借读不少于1年,且必须具有本市应届初三学籍,才能在清远参加中考,并可以享受清远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3.广东省外户籍考生
广东省外户籍考生原则上必须具有广东省内完整三年初中学籍(2013年应届初三学生可放宽至不少于1年,2014年应届初三学生可放宽至不少于2年),并且具有清远市初二和应届初三学籍,其监护人(即进城务工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2013年中考报名时可放宽至不少于1年),并且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职业,才能在清远参加中考,并可以享受清远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参加中考。
上述办法可视实施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报考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二)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居住、社保信息和流动趋势,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变动和随迁子女的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本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量较大的县(市、区),要依据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人数规模,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争取政府相应增加招生计划,既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又保障本地户籍考生中考录取比例不受影响。对不符合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加强与流出地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加大建设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把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资助范围,加大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切实提高规范化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增大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市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制订相配套的用地政策,解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在当地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等问题。
我市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清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六科            2013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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