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上报市教委备案后,由区县招生部门负责将学校2013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与学校2014年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2)招生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由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筹下,对未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