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一)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直接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初中阶段获市、县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获市、县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体育竞赛、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前三名(等),若是同一分数,按获奖级别高低或等级顺序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由学校提供材料(含公示材料),县(市、区)教育局审核。
(二)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和《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优〔2005〕342号)执行。烈士子女招生时降20分录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与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招生时降10分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同一分数时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
(三)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优惠政策,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招生时降10分录取。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
(四)体育、术科类特长生报考普通高中术科类专业班优惠办法参照汕教〔2008〕320号文件精神,提供有关材料,于6月15日交至县(市、区)教育局。
学校对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于6月10日前,在学校和考生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3天。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材料,于6月20日前将登记表(含考生姓名、准考证号、降分条件等)和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和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见附件4)。
(五)被市林伟华中学和华师附中汕尾学校录取的考生,在高中学习期间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活动以及取得的其他成绩(如升入大学等),均为招生学校和生源地的县(市、区)共同培养的结果。
(六)被华师附中校本部录取的考生,具有双重学籍。
(七)凡被提前批录取报到的考生数计入户籍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升学率和高中毛入学率。
四、严格招生纪律
(一)严禁更改志愿。考生志愿信息一经考生及其监护人确认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
(二)严格按考生志愿及招生原则进行录取。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等名义向考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严禁各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进行招生收费。禁止各级高中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介绍和组织生源的任何活动;更不得借此以权谋私,以“介绍费”、“茶水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受他人钱物
(四)各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欺骗考生。严禁招生学校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欺骗手段或经济手段招揽生源;各生源地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得将推荐学生上学与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
(五)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招生部门和学校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
(六)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
(七)各县(市、区)录取工作要严格按录取原则和办法进行,如有变动,须经市同意后才能实施。
各招生部门和有关人员一定要坚持招生政策,严守纪律,按章秉公办事,加强监督,增强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完成今年的招生任务。
 
附件:1、汕尾市2013年普通高中提前批学校招生计划表、
        汕尾市2013年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表
 2、汕尾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3、汕尾市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样式)
 4、汕尾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降分登记表
 5、汕尾市2013年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报表
 6、汕尾市2013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汕尾市教育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