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托幼园所招生工作的通知
诸教〔2012〕64号
有关直属学校,各镇乡(街道)教办、中心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托幼园所的管理,保障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96〕第25号令)、《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89〕第4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12学年托幼园所招生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全市各托幼园所必须坚持 “就近免试入园”的招生原则及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招生制度。不得用不正当手段,在招生中诋毁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等恶性竞争方式抢占生源。农村托幼园所原则上不得跨乡镇招生。
二、招生对象及人数设定
1、招生对象:
托儿所: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
幼儿园:招收3-5周岁幼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设托班,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入托,逐步向0~3周岁的婴幼儿教育延伸。
2、人数设定:幼儿园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托班和托儿所每班不超过20人,全托幼儿园相应减5-10人。同时要配足带班教师,城区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及托儿所保教人员配备每班不少于2.5人。
三、具体要求:
1、要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招生计划并安排和落实好各项招生工作。
2、为方便广大家长及时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托幼园所入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坚持招生公示。要将收费标准、新生年龄及招生人数、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于报名前在本园社会公示栏内张贴宣传。
3、城区幼儿园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在确保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缓解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4、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婴幼儿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入园入托前体检工作。
5、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收费制度。公办幼儿园按《诸暨市公立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诸发改价〔2010〕218号)文件精神,根据诸暨市等级收取相应费用。民办幼儿园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严格按发改局审核备案标准收费(备案收费标准作为市财政对民办学前教育相应项目予以奖补的依据),收费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伙食费、代管费三项费用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6、各单位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审核托幼园所的招生计划及宣传资料,严格按有关规定录取婴幼儿入园入托。招生过程中严禁托幼园所对婴幼儿进行各种考试或测查。同时,要注意做好招生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
7、幼儿园预报时间统一定为6月16日至17日(周六、日)两天。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