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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来源: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5-5-15 9:57:02

石 家 庄 市 教 育 局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石 家 庄 市 公 安 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石教〔2015〕5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房管局、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难问题,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两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原则。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确定原则,市级指导监督,县区具体实施”的办法,以国家、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区域教育资源实际、结合随迁子女数量、结合以往招生工作经验,科学合理地制定各地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和详细的实施细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部门协调联动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关乎社会公平,备受群众关注。相关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全市适龄儿童、少年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条件认真把关,坚决杜绝审批入学工作的随意性,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三)以人为本原则。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要站在维护好随迁子女切身利益的角度制定措施、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有升学机会。
(四)监督落实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将其列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市教育局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考核。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
(一)在我市(石家庄行政区划范围内,下同)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本市户籍人员中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而在上述五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在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域居住务工的本市户籍人员。
(四)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不属于本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
    三、入学指导办法
(一)在我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由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持符合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按照当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办理时限和地点登记报名,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1.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证:提供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之前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3.住房证明:提供随迁子女家庭在我市居住的住房证明。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住房证明需与《居住证》上登记住址一致。无房证明开具时间为当年5月1日—5月31日。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小学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
随迁子女家庭的住房证明和其父母双方的务工或经商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二)本市户籍人员中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而在上述五区居住务工的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地入学(父母至少一方在户籍地居住视为有监护条件)。户籍地没有监护条件,需到父母居住务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提供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后,按照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三)在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域居住务工的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相关县(市)、区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四)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其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一样享有同等公共教育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指导精神,从2015年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起,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实际住址予以登记,随迁子女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要保持家庭住址相对稳定。
四、部门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联系各职能部门完善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指导办法,协调相关各部门建立并完善随迁子女入学的保障机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二)相关各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为进城务工人员核办《居住证》;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进城经商人员核办《营业执照》;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统一对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情况予以审查;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核查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五、相关要求
(一)规范证明审核。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入学指导办法,进一步规范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审核办法,明确教育局、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审核职责,严格审查准入条件,同时要对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
(二)加强教育管理。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档案登记制度。各中小学校要详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父母的基本情况,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和变更其相关内容。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结对帮扶制度。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随迁子女进行结对帮扶,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可能及时帮助其解决。
(三)大力开展生命教育。面向随迁子女,重点开展以优秀传统文化、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特色的生命教育,引导广大学生优化生存状态,实现生命价值,创造幸福人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校文化活动,为随迁子女创设展示自我、寻找成功、体验快乐、提高自信的平台,拉近师生间、学生间的距离,发挥学生的才能和特长,缓解学习压力,促进健康成长。
(四)重视家庭教育。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大课堂等形式,加强随迁子女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精心设计和组织各种内容丰富、主题鲜明、形式新颖 、有感染力的家庭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向进城务工人员传授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引导和帮助更多进城务工人员树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观、人才观和价值观,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使先进教育思想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走进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各学校要充分挖掘退休教师资源,组织以退休教师为骨干的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深入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帮助他们树立现代家庭教育理念。
(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和办法措施,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熟悉了解相关政策,并引导其严格按政策办事,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支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有效期为五年。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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