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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中职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来源:四川招生考试院 2013-6-4 12:04:05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加15分。

2.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

3.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的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4.2010年9月1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

5.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烈士子女加20分;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7.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加10分。

8. 年龄20周岁以上(19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考生加20分。

9.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除少数民族加分可累计外,其它均不再累计加分。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

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符合五年制高职专科加分条件的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

(三)其他政策规定

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监狱、水利水电和盐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取矿区、林区、盐区中学的毕业生;卫生学校要优先录取乡村卫生员;农业、林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农村、林区中学毕业生和乡镇农技员、林业员、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师。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九、定向就业招生

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我省仍保留定向就业招生政策和办法。招生工作开始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定向就业招生原则上只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三线、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中进行,生源范围经省或市、州招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不满额时,可转为统一招生。

学校录取的定向生,单独打印录取名册,录取名册和通知书上应注明“定向”。定向生毕业时,应按协议书有关规定到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十、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正选才,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一)第一次录取(统一招生)

1.招收初中毕业生部分

(1)录取组织工作和安排

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分两段安排在7月上、中旬进行,五年制师范类专科参加第一阶段的录取,五年制非师范类专科参加第二阶段录取。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各市州招办组织进行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录取工作在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工作结束后赓即进行,录取结束一周内应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录取方式

五年制高职专科的录取工作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新生手续。

有条件的市州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录取时,应尽可能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采用现场录取方式的市州,对一志愿生源数少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校生源情况,应允许学校委托当地本系统相关单位代表学校进行录取。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应主动加强与生源所在地招办联系,了解生源情况及录取工作安排。 

(3)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开始前,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分市州招生规模,按各地中考成绩总分的50%或以上拟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于7月3日前报省录取领导小组。各市州拟定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录取通知书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省招考委或市州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予以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寄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指南及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5)招生规模调整

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弥补新生报到出现的缺额,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学校近三年实际报到率等,适当扩大学校投档比例。

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时,市州招办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校招生规模。

2.招收高中毕业生部分

藏区“1+2”招生,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9号)执行。

藏区“1+2”录取方式为远程网上录取,普通高中中专统一招生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时间安排在9月上旬。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填报普通高中中专志愿的高中毕业生的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中等职业学校补录(统一招生、自主招生)

省教育考试院于九月下旬统一组织各市州招办集中办理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补录手续。

补录前,中等职业学校应认真清理统一招生录取的未报到考生名单,并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未报到考生退档数据库结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五年制高职招生学校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未报到考生的退档手续,三年制中职招生学校到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办理未报到考生的退档手续。

自主招生录取时,招生学校应向生源所在的市州招办提供以下材料:

1. 按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基本信息集》的要求,建立的考生基本信息库;

2. 学校对考生资格审查合格的书面报告;

3. 学校对考生资格审查无误后装订成册的证明材料原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在职从业人员、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

市州招办对上述材料审查备案后办理录取手续。

为避免因数据不完整造成考生被多校重复录取,导致新生学籍注册和国家资助政策不能顺利实施,各市州招办在办理中等职业学校补录时,应严格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校验系统》的要求进行校验,确保录取数据的规范和准确。

(三)各市州招办补录结束后赓即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新生录取库按《四川省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基本信息集》标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五年制高职专科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ceea.cn)查询本人录取信息;三年制中职考生可在本市、州招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录取信息。

十一、新生户口迁移及新生入学时间和复查

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和毕业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新生进校不愿迁移户口的,学校应准予入学,并按当地户籍管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逾期十五天未报到的新生视作自动放弃。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考生档案

(一)参加高中阶段统一招生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考生纸质档案主要由《考生登记表》和《志愿卡》等组成。这部分考生的档案由县招办组建。新生纸质档案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学校有关部门。

学校在收到新生档案后,应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登记表》中的“本人简历”和“自我鉴定”两栏,学校在“录取学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招生的新生档案由招生学校自行组建,组建办法按照《关于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后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招普〔2003〕48号)要求办理。

十三、报名考试费、招生经费

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和招生经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执行。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按照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相关规定执行,招生经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执行。

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非招生部门不得借招生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各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须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批准。

十五、其他

1. 高职高专院校招收中职学生,参照本规定办理。

2. 藏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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