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与深化课改相配套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教基〔2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近几年改革实践经验,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运行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初中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特色发展。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接受完初中教育的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的水平。升学考试成绩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一)考试对象
1.2016年平阳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未曾在高中段及以上学校注册就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2.2016年在平阳就读申请在平阳参加升学考试的外县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
(二)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
2016年升学考试包括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1.文化科目考试
⑴考试科目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含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两门学科,下同)。
⑵各科分值分别为:语文和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口语25分)、科学180分,社会思品卷面分值为100分(其成绩按50%计入升学考试成绩)。
⑶各科考试时间:语文、数学、科学各120分钟,英语90分钟,社会思品100分钟。
⑷文化科目考试日期安排在6月18-19日。
⑸初中地方课程纳入语文、社会思品两科考试范围,地方课程考试内容不超过试卷总分的5%。文化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数学和科学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⑹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将按照课程标准和《2016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要求,体现深化课程改革理念和能力立意导向,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试卷难度系数在0.70-0.75间。适当控制题量,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2.体育考试
⑴体育考试项目为4项,每项10分,满分为40分。
必考1项:中长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
选考3项:考生可在篮球、排球垫球、足球运球绕杆、游泳、掷实心球、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50米跑、引体向上(男)或仰卧起坐(女)等项目中选3项。
⑵体育考试安排在4-5月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3.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话,分值为25分,与其他文化科目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安排在5月7-8日。
从2017年起,英语升学考试总分保持不变,结构作调整:听力口语分值从25分提高到30分(口语题分值增加5分);笔试分值从95分减至90分,取消任务型阅读题。
升学考试成绩合计满分值为690分。
(三)考试组织
升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报名时间安排在3月上旬。
(四)阅卷工作
阅卷工作由温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行网上阅卷,并统一发布升学考试成绩。
三、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录取结果唯一性原则。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在报考时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一经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再录取。
(二)普通高中招生
1.基本办法。
普通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升学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与特长加分,下同)、综合素质评价(含综合表现,下同)结果以及录取资格等因素,参照考生志愿,由县教育局中招办按平行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
2.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
县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升学考试成绩分布等因素,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低控线”),经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公布。
3.统招生录取前置条件。
⑴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平阳中学)统招生:在我县报考(含在县外市内就读并参加考试但申请回本县录取,下同)的平阳户籍(含外县户籍符合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的考生,下同)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2A2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⑵其他所有普通高中公费统招生:在我县报考的平阳户籍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⑶民办学校自费统招生:在我县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4.统招生志愿填报。
符合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前置条件且申请参与统招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报志愿(考生可填报志愿数不做限制),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志愿填报在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5.统招生平行志愿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方式,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在符合前置条件并填报志愿的考生中,先按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顺序排序,排序时如遇同分,则以语、数、英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则以语文、数学两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最后以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顺序排定后,依据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
6.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招收办法经县教育局审批后另行发文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7.平阳中学将提前招收80名保送生,具体招收办法按《平阳县教育局关于批转平阳中学2016年保送生招生方案的通知》(平教普〔2016〕33号)文件执行。
8.平阳中学将按省、市有关规定招收定向生320名,具体招收办法行发文。
9.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⑴民办普通高中县内自主招生按核定的计划数由学校在县教育局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县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在我县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要求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
⑵民办普通高中县外自主招生按核定的计划数于升学考试成绩及低控线公布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学校在市中招平台上实行自主招生。县外自主招生对象为在市内县外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要求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生源地及我县低控线及以上,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
10.已经县教育局中招办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县教育局中招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以及准考证、分数卡和户籍证明按时到校报名注册,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本县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升学考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升学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市中招平台上自主择优录取。
2.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升学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县教育局。
(四)五年制学前大专班招生
五年制学前教育大专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凡兼报我县普通高中的,志愿另行填报。
(五)其他事项
1.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相关规定。
2016年在平阳就读且在平阳参加升学考试的外县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学生及家长申请,填写《平阳县2016年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可享受平阳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⑴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①具有平阳初中连续三年完整的学习经历(以电子学籍记载为准);②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6年5月底);③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6年5月底)。
⑵按《平阳县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平政办〔2010〕33号)引进的人才、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在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⑶归侨、华侨子女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2.外县户籍考生在本县借考规定。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并要求在我县报考录取的外县户籍(不符合本地户籍同等待遇)的考生须填写《平阳县2016年外县户籍考生只就读自费申请表》。
3.市内县外户籍考生在本县报名考试但回其户籍地录取规定。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并在我县参加升学考试但申请回其户籍地录取的市内县外户籍考生须填写《平阳县2016年外县户籍考生在我县升学考试回户籍地录取申请表》。
4.在市外、县域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规定。
⑴平阳户籍在市外就读、要求回平阳报考的考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电子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下同)、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学区报名,参加我县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市外回平考生须向报名点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⑵在温州市外就读学生,未回平参加升学考试者,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就读的学生,可根据在外地升学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县外自主招生录取。
⑶平阳户籍在市内县外就读、要求回平阳报考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升学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升学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通用,由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县教育局。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学区填写《2016年平阳户籍在县外市内就读回乡录取申请表》,由学区汇总后于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参与我县普通高中统招录取。
5.县外学校来平招生的规定。
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县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县招生,对擅自去县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考生,不予以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县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县零星、规模招生,须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外民办学校来平招生必须经县、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6.严肃招生纪律。
县教育局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除经审批的跨县特长招生外,公办普通高中不能跨县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招生考试,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将学生学号挂靠在其他学校或让其他学校学生挂靠,不得有无学号学生存在。否则,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取消违规学校和校长三年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减少当年度或下年度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等处罚,并全县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当年度年检定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拒不整改者责令停止招生。
各学区、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做好招生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宣传招生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招生劳务费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评先评优资格,直至追究责任人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凡擅自修改或伪造各类证件的,将依法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控制班额规模。
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原则上每个年级不少于6个平行班,每班学额不超过48人。申报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申报省二级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5人以内。各学校要于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政策照顾和特长加分录取规定
(一)政策照顾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顾:
⑴烈士子女;
⑵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⑶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⑷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⑸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顾:
⑴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⑵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⑶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⑷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⑸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⑹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照顾。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照顾:
⑴归侨、华侨子女;
⑵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5.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照顾。
6.我县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户的女儿加3分照顾。从2017年开始,“农村独生女”不再列入政策照顾加分范围。
若考生具有多项照顾条件,则取最高一项照顾,不重复照顾。
(二)特长生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加2分。
4.初中阶段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合格者,A级加4分;B级加2分。2015级起初中学生,不再享受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B级加分政策。
5.特长生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若考生同时符合政策照顾和特长加分录取条件,则各取其最高一项累计加分。
(四)享受政策照顾、特长生加分的考生,须在6月5日前向报名点提交有关证书、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由报名点统一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审核,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五)特长生加分项目秉承只减不增的原则,除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加分的项目之外,其余有关加分项目将逐步取消。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及省一级重点中学保送生、定向生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保送生招生、定向生招生、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预录取和录取名单要向社会公示。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县教育局监察室牵头成立升学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六、组织领导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事关整个社会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加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成立平阳县中学招生领导小组,由易际亮任组长,苏建华、章青盛、王怀洲、史小彩、张伟、詹淼、游兆武任副组长,郑兴、陈光标、黄经海、吴玉宇、周良川、唐丽明、曾海雪、丁志峰、林慧颖、钟振斌、林政、郑余杨、张世银、陈豫平、蔡昌希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玉宇兼任办公室主任,周良川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地各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全局观念,严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确保今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七、本方案由平阳县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