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
项目 |
积分子项目 |
分数 |
关联人员 |
说 明 |
计算
时间段 |
计分
公式 |
基
础
分 |
暂住
A1 |
30 |
监
护
人
一 |
A1=近一个年度在厦门市连续暂住天数符合要求。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有效暂住天数≥272天,即中间间断小于93天。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暂住(派位后再次核查)。有效房产备案时间可合并计算暂住时间,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目前在集美区暂住,即暂住证目前在集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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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至2016-8-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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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
A2 |
A2=近一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最近1年有在厦参加社保,且2016年3月及以后有正常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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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至2016-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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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A3 |
A3 = 近两个年度在厦门市缴交社保月数符合要求。
●累计时间达1年以上(含1年),补缴的月份不算。
按月计算≥12个月,累计计算时间时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缴交(派位后再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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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至2016-8-31 |
|
积分
项目 |
积分子项目 |
分数 |
关联人员 |
说 明 |
计算
时间段 |
计分
公式 |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
暂住
B1 |
12 |
监
护
人
一 |
B1 = 截止2016-8-31在厦门市暂住的天数-365天。
●满一年得2分,最高12分,不计溢出。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年按12个月365天计。●不合并购房时间。
●累计计算时间时,超过部分不足365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暂住(派位后再次核查)。 |
截至 2016-8-31 |
B1÷365天/年×2分/年 |
暂住与务工
B2 |
9 |
B2 = 近一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
●集美区暂住天数≥272天(含2016年5、6、7、8月4个月有效暂住),且5,6、7、8月仍需在集美区暂住(派位后再次核查)。
●时间周期内在集美区缴交社保≥12个月,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缴交(派位后再次核查)。
●缴费单位的工商注册地是在集美区,或者就业登记注册地址是在集美区。 |
2015-9-1至2016-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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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B3 |
24 |
B3 = 截止2016-8-31在厦门市缴交社保的月数-12个月。●补缴的月份不算积分。
●多满一年得4分,最高24分,不计溢出。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按月计算累计计算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缴交(派位后再次核查)。 |
截至 2016-8-31 |
B3÷12月/年×4分/年 |
计划
生育
B4 |
5 |
B4 = 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得5分(壹类)。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得0分(贰、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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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
B5 |
20 |
B5 =符合购房条件。●随迁子女父(母)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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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
暂住
C1 |
10 |
监
护
人
二 |
C1 = 厦门市暂住总天数。
C2 = 厦门市缴交社保总月数。
●单项计分前提条件:C1 > 0 或 C2 > 0
●暂住满一年得1分,按天计算,一年以365天计算,不足365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单项计分。
●社保缴满一年得2分,按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交月数计算,单项计分。
●附加分 = 暂住分+社保分,封顶10分,不计溢出。
●社保补缴的月份不算积分。 |
截至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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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65天/年×1分/年 |
社保
C2 |
C2 ÷ 12月/年×2分/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