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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区二〇一二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2exam.com 2012-7-31 10:29:22
思明区二〇一二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 2012年秋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2012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厦教综〔2012〕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区户籍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的报名时间为8月12日、13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登记报名时间为8月17日、18日。逾期未登记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于7月中下旬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13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1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3.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即8月5日)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非本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公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的条件为:学生父(母)亲在思明区合法暂住并在厦合法务工一年(截至2012年8月16日,下同)以上,目前仍在厦务工;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思明区办理暂住手续。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到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为: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须在思明区办理暂住手续并实际居住两年以上。
(2)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
(3)学生父(母)近两个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3.公办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程序:
(1)8月16日前,区教育局公布接收学校、招生名额及报名地点。
    (2)8月17日至18日,进城务工人员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登记报名,提交报名材料,接受资格审核。
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思明辖区内的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其中符合条件申请优先派入公办小学的学生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思明辖区内的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提供的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在思明辖区实际居住两年(含两年)以上。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须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④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两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⑤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3) 8月24日,区教育局完成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电脑派位时,先对经审核符合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如有余额再对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
(4)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区教育局将及时引导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行为。
五、民办小学的招生
(一)区教育局将在年检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于8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民办小学招生时应对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1〕17号)要求,对符合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不得再收取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三)民办小学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执行义务教育免费的相关政策;要扎实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招生工作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并于9月5日前将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招生后只有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按学籍管理规定接收转学插班生。民办小学违规招生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六、工作要求
1.各校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切实把好关,做好对象的确定工作。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优先进入公办学校的派位资格。
2.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居住地所在学校应给予接收。
3.因各种原因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经学校审核汇总报送区义务教育办公室,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原片区学校应予以接受,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于8月15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4.学校在保证片区常住户口和政策性照顾对象入学的基础上,对于在思明辖区购买商品房,没有厦门常住户口的学生,在学校班生额许可的情况下,可视为借读生照顾接收,但必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产权证及直系子女的相关证件。区招生领导小组将对学校招收片内购房学生的材料完备情况进行审核,严格控制。
5.各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15日前向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录取。
6.各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对象由区教育局统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可接收能力,由区教育局在同级学校中进行调整;若同级学校的学位全部满额,则由区教育局指导到其他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7.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市、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今年小学一年级新生班生额调为50人,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核准。
8. 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
9.公办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的适龄子女入学,招生办法按《二○一二年秋季思明区公办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入学工作意见》(附件2)执行。
10.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班或招收特长生。经市教育局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应先保证招收本片区内符合招生条件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及政策性照顾对象。应严格按照《二○一二年思明区学校特色班招生指导意见》(附件3)招生,招生时只可进行必要的能力测试。
11.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区特教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具体办法见《二○一二年秋季小学招收三类残疾儿童工作意见》(附件4)。
12.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各民办学校应按区教育局审核的招生计划(见附件6)执行,不得搞不实宣传,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册情况必须及时准确上报区义务教育办公室核准。
13.各校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间安排开展工作(见附件5),严肃纪律要求,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招生数,影响区教育局的决策。各校应于招生期间公布联系电话,实行首问制,统一受理家长的咨询,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家长的问题。
14.各校应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廉政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小学的问题在相互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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