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2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2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3.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公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的条件为:
(1)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截至2013年8月31日,下同)以上,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2) 学生父(母)亲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缴交社会保险费。
(3)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到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为: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须在厦暂住。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外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
(3)学生父(母)须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近两个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近一个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3.公办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程序:
(1)8月16日前,各区公布接收学校、招生名额及报名地点。
(2)8月17日至18日,进城务工人员到各区指定的报名点登记报名,提交报名材料,接受资格审核。
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厦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④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其中符合条件申请优先派入公办小学的学生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厦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申请在岛内入学的,提供的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在岛内实际居住两年(含两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提供的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在岛外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申请在岛内入学的,须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在岛外入学,须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④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申请在岛内入学的,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两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在岛外入学的,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⑤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3)8月24日前,各区完成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电脑派位时,先对符合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如有余额再对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
(4)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各区教育局应及时引导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同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