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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3年中考高中招生政策方案

来源:3773中考网 2013-5-23 7:21:25

 

  (三)免试破格录取

  1、免试破格录取指标及对象

  各普通高中可破格录取不超过本校普通生(含定向生)招生总计划的0.5%的考生,占用相应学校普通生招生计划。考生被破格录取后不再参加中考。

  考生在艺术、体育、科技创新、信息学等方面表现突出或特长明显,又符合学校特色发展招生需求的,可申请破格录取。

  2、免试破格录取程序

  (1)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校特色发展规划,按照艺术、体育、科技创新、信息学等项目(每校不超过2项),制定本校破格录取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招生计划、招考条件、报名办法、招生办法、测试项目等事项)。区属学校的破格录取方案要经区级教育职能部门和监察部门审议后,于4月1日前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直属学校的破格录取方案经学校招生监督小组审议后,于4月1日前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破格录取方案经市教育局核准后,于4月10日前在市教育局网站、市招办网站和相关学校网站上公布。

  (2)具备破格录取报考条件的,由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向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所学校、一个项目,不得兼报。

  (3)4月20日前,学校组织特长潜能测试,测试结果于4月23日至25日在市教育局网站、市招办网站和相关学校网站上公示3天。

  (4)特长潜能测试合格的考生可于4月27日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文化测试。招生学校应按要求组织好文化考试,并按照特长测试成绩与文化测试成绩7:3的比例合成报考学生的破格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含成绩构成情况)于5月1日前将书面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经核准后,于5月10日前同时在上述三个网站及报名学生所在校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招生学校应于5月15日前在上述三个网站公布破格录取的考生名单,书面通知考生原学校,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及市招办。

  (四)照顾录取

  1、享受“3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2011-2012、2012-2013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体育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

  (2)参加省运会正式比赛并获得奖牌的本市中学生。

  (3)2011-2012、2012-2013学年获竞赛项目市级第一名(一等奖),省级第三名(三等奖)以上。竞赛项目界定为演讲,音乐(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现场制作美术作品(包括书画、工艺),科技创新(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创造发明作品)。除参加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获国家级奖项的集体项目外,科技创新和其他音乐、美术类限单人独立完成项目或两人合作项目。

  (4)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5)户籍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少数民族考生,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6)持有本市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

  (7)来厦创业、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

  2、享受“12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含一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6)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

  3、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

  (1)2011—2012、2012—2013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

  (2)现役军人子女。

  (3)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4、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根据厦府办〔2000〕226号文等规定执行。

  5、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竞赛项目须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省运会除外)。照顾加分仅取最高项,不能累加。

  6、照顾录取办理程序

  (1)照顾对象必须填写市招办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证明,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各报名点收件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造册、审核汇总,于5月20日前上交考区招办。考区招办会同区招生监察人员于6月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由报名点公示3天。考区于6月5日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注意录取信息上传市招办,并将注意录取考生材料上交市招办。

  (五)录取工作说明

  1、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具体事务由市招办负责。

  2、投档分数线由市中招领导小组划定,报市招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3、各类招生学校对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审核,报市招办核准录取, 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负责发放。

  4、被录取厦门十中、海沧实验中学的思明/湖里片区考生,不得转学或借读至思明/湖里片区内学校。

  5、厦门外国语学校的本校学籍毕业生,符合校内直升条件的,免试录取本校高中。

  6、中澳、中美高中课程实验班与普通高中班不得互转。

  7、厦门市中招报名信息(含中考成绩)及相关纸质材料仅用于厦门市中招录取。考生有下列情形的,可向招生部门申请办理中考成绩证明手续:(1)外地学籍考生办理初中毕业手续;(2)外地户籍考生返回户籍所在地升学(须书面保证高中三年不以任何理由转学或借读至厦门区域内学校);(3)考生出国升学,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七、体检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前教育、烹饪、食品等专业对乙肝表面抗原有特殊要求,填报上述专业的考生需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验肝功,并将检验结果与考生志愿表同时上交报名点,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所填相关专业志愿无效。其他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不要求进行体检。考生的身高、视力等相关数据以该生初三年的健康检查为依据,初三年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考生,应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于报名时提供相关材料。

  除经市教育局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的专业外,各招生专业均不得自定招生的男女比例和各种健康标准。

  八、关于双十中学、集美中学、外国语学校、厦门一中的中外合作班和集美中学普通班,面向本省其他地市的招生(以下简称“四校对外招生”)。

  (一)报名对象

  户籍和学籍均在本省其他地市的应届初中生。

  户籍和学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生,同时符合本市中招和四校对外报名条件的,二者只能择其一。

  (二)四校对外招生的报名、考务、录取等具体工作由市招办统一组织,录取工作于6月5日前结束。

  九、关于一级达标高中台生班招生

  (一)招生对象

  持有台胞证在我市初中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

  (二)招生学校和名额

  全市所有一级达标高中,每校招收名额见《厦门市2013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册》。

  (三)招生办法

  在我市初中就读且参加我市中考,中考分数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填报我市中招普通志愿或增填高中台生班志愿,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十、监督检查

  (一)规范招生行为

  招生中不得用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自行印发(含网上发布)招生推荐表或协议书等(向外地区招生除外);不得向应届生所在校索取考生及家长的有关信息;不得派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等对学生和家长的志愿选择进行干预;不得擅自承诺减免入学收费(含择校费、学费)吸引考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办实验班的名义招揽生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更改志愿。职业学校不得组织有偿招生。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报名信息,不得收集、统计、散布学生填报志愿信息,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不得擅自开具中考成绩证明。

  严格执行未经市招办统一审核不得招生的规定,强化对中职学生的招生管理和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杜绝同一学生重复收到多所学校录取通知书的现象,确保所有中职校的招生在市中招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严格执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将招生录取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凡违反《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及本方案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各级文明学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录取工作,包括招生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校有关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严格执行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法制观念,净化招生环境。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制度,严守“六不准”招生纪律,加强考场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杜绝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对违反招生纪律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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