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解读
一、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5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热点小学电脑派位试点等既有政策,充分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针对今年新情况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确保我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操作、有序进行、公正公平、群众满意。
二、招生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规范办学、均衡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四)电脑派位、控制择校。各地义务教育阶段热点公办学校因施教区内生源不足,招生计划有空余学额时,可在本行政区规定范围内、规定条件下公开报名,报名人数超过空额时,应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
(五)政务公开、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三、招生时间
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原则上在7月11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学生家长要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要求,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
四、入学条件
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
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随迁子女。
五、施教区确认办法
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监护人的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的确认办法。
六、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要求及需要的材料
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有择校要求的也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民办学校登记、报名。
七、残疾儿童入学办法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其他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
八、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入学要求及需要的材料。
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居住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