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由市、县(市、区)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与考生成绩划定属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于7月3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教育局不得为低于本县(市、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招生范围以外的考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办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为维护考生填报志愿的严肃性和考生合法权益,招生学校不得录取已被其它学校录取及未参加2013年中考的学生,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先办理录取手续后方可安排考生办理学籍和报到,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对未按规定程序招生所带来的不能办理录取和学籍注册手续等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所有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逾期未报到的,招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录取批次
(一)第一批次:高等师范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免费男幼师)以及徐州市第一中学面向县(市)及铜山区、贾汪区的招生。
(二)第二批次:面向本县(市、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和面向全市招生的五年制高职-本科、中职-本科、中职-高职衔接试点学校的招生。面向本县(市、区)招生的普通高中与面向全市招生的五年制高职-本科、中职-本科、中职-高职衔接试点学校两类之间互不兼报。
(三)第三批次:五年制高职类学校(含高等师范学校非师范类专业)和中专、技工学校等的招生。
九、录取照顾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考生学业考试成绩总分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加5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和澳门及台湾省籍考生(凭侨办、台办证明)加10分投档。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持有关部门证明到属地招办办理核准手续,由报名学校汇总后上报市招办,市招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及现役军人子女的录取照顾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十、招生收费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中考报名费、考试费和体育学科测试、英语听力口语测试、体检等收费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2013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继续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等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招生纪律
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考试、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招考,严禁有偿招生。各级各类学校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阳光招生。严禁擅自突破招生范围、突破招生计划招生,严禁用借读、试读、跟班随读等名义变相收费,严禁各类虚假招生宣传行为。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纠正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徐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8日
徐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