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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2012中考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2exam.com 2012-5-28 10:07:11

扬州2012中考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监  考  员 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一、






(1-6) 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确认考生违纪行为,报县(市、区)招办,并由县(市、区)招办汇总报考试院。考试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
 2.考生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3.考生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4.考生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立即制止并取证,追回考生带出的考试用纸,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5.考生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 首先核实考生身份,核查答卷上所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为该考生本人。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6.考生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予以制止,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根据情节,处理办法同(1)。
 

 二、
 考
 生




(7-19)
    7.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相关物品集中统一放置留证,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作弊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该科考试结束后,对暂扣物品由考生签字确认。 确认考生违规行为,报县(市、区)招办,并由县(市、区)招办汇总报考试院。考试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该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8.考生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处理办法同(7)。 处理办法同(7)。
 9.考生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处理办法同(7)。 处理办法同(7)。
 10.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处理办法同(7)。 处理办法同(7)。
 11.考生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立即制止并取证,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详细调查,如系替考,报县(市、区)招办,并由县(市、区)招办汇总报考试院。考试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被替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2.考生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 处理办法同(7)。 处理办法同(7)。
 13.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物品集中放置留证,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并报告考生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1)。
 14.考生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其他作弊行为。 处理办法同(7)。 处理办法同(7)。
 15.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 应立即全力制止并取证,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并按(7)处理,同时立即向考试院报告。
 16.考生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尽力排除干扰,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7.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处理办法同(16)。 处理办法同(16)。
 18.考生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处理办法同(16)。  处理办法同(16)。
 19.接到场外举报本考场内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 注意观察,考试结束后,将被举报考生留下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由监考员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 会同监考员核实举报情况,若情况属实或有其他违纪舞弊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考试院报告。
三、












(20-32) 20.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终止其当年参加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并停止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同时立即向考试院报告。
 21.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办法同(20)。
 22.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办法同(20)。
 2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办法同(20)。
 24.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以及有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办法同(20)。
 25. 考试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处理办法同(20)。 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同时立即向考试院报告。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处理办法同(20)。 如实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同时立即向考试院报告。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7. 考试工作人员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办法同(26)。
 28. 考试工作人员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办法同(26)。
 29. 考试工作人员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办法同(26)。
 30.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或者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处理办法同(20)。 处理同办法(26)。
 31.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违纪、舞弊行为。 处理办法同(20)。 立即终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并根据情况,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考试院报告。
 32.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密封试卷或答题卡(答卷)不符合要求、使用通讯工具等。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主任。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理办法同(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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