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基〔2014〕2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当前,各地普通高中学校将陆续进入招生阶段。从前几年的招生情况来看,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对所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并加大了检查和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招生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也有一些地方一些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良好的招生秩序,现就切实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招生办法。除招生计划中规定的保送生(不参加中考)之外,所有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方式统一为“通过中考录取”,具体录取办法由各设区市作统一规定。
二、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各地普通高中学校在本地范围内招生。不得在生源地之外组织招生或通过中介机构变相组织招生。
三、继续做好示范高中名额分配工作。各地要将示范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工作落到实处,分配示范高中招生名额(含保送生人数)时应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具体落实办法由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统一规定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2014年秋季的“三限生”招生比例控制在计划内公费生数的10%以内。2015年将取消招收“三限生”。
上述规定,如发现违反的学校,经查实,将向全省通报批评,如是特色示范学校的,同时给予降级或取消特色示范学校称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的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序招生,把工作重点放在学校的内涵提升和深化课程改革上,为每一位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