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2014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舟山市200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舟教基〔2006〕73号)实施。
1.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要求升入舟山中学、定海一中、普陀中学、岱山中学、嵊泗中学、南海实验学校的学生,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3A2P及以上;要求升入田家炳中学(原舟山二中)民办划线招生的学生和要求升入白泉高中、普陀三中、六横中学、大衢中学的学生,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2A3P及以上;要求升入其他普通高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1A4P及以上。所有录取的学生“品德素养”必须P等及以上。
2.申报与审核。5月20日前,各初中学校完成本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按附件1表格样式(Excel)汇总后在校内公示一周,5月28日前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初审,市直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初审。
6月1日前,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完成所属学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核定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通过综合素质上报平台(点击舟山教育网“网上办事”栏下的“综合素质”进入,用户名与密码同中考报名),于6月5日前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6月10日前,由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负责,完成所属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信息结果核对工作。如核对发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有误,须及时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联系,经同意并授权后方能启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更改程序。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确认所属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无误的,须将确认审核与录入无误并加盖教育科公章的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6月12日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库发至市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