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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鸡中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来源:宝鸡教育局 2013-4-12 13:36:14

以下考生在高中录取时,享受加分政策。(同时具备多项加分的,只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l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在总分上加10分参与高中录取(宝鸡中学下延两档录取):

a.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雷锋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b.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科技发明等次奖;

c.初中阶段参加教育部门、教育部门与科协联合举办的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多媒体教育软件大赛、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获市级一等奖或全省、全国等次奖;

d.初中阶段参加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市级以上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l          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现役军人子女经审查属实的,可在总分上加5分参与录取(宝鸡中学下延一档录取)。

(5)以下考生在高中招生时,享受降分录取政策。

a.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b.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战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c.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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