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并经省价格、新闻出版部门定价的教材费用。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
3.军训服务费。组织高一学生在校外军训发生的食宿、交通、被服拆洗等费用。每人每天40元。
4.高中学生健康体检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2元。
5.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
二、义务教育收费
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时免收教材费和住宿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其余费用一律不准收取。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寄宿在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其余费用一律不准收取。
三、高中教育收费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高中住宿达到公寓化标准的,由学校提出报告,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住校生住宿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4〕50号)的规定核定高中住宿收费标准。
四、民办教育收费
民办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收费,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中小学执行。
五、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和图书、读本使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8号)要求,市教育局牵头成立亳州市教材选用委员会,由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我市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从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发布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我市各学校供学生选用,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教辅材料限价范围内执行。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对于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读本等图书、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幼儿园收费
1、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收取,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和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2、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学规范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园一价原则,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办学成本,统筹核算政府投资等优惠政策,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具体确定并公布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核定一次保育教育费标准。
4、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合理后执行。
八、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九、进一步加大收费督查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辖区内教育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亳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表
(义务教育阶段)
|
序 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 费 依 据 |
|
一 |
城市(亳州市城区) |
|
(一) |
课本费 |
每生每学期 |
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教材价格据实收取 |
|
(二) |
作业本费 |
|
|
|
|
1 |
小 学 |
每生每学期 |
10 |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教内电[2005]65号 |
|
2 |
初 中 |
每生每学期 |
20 |
|
二 |
农村(包括三县县城城区) |
|
(一) |
作业本费 |
|
|
|
|
1 |
小 学 |
每生每学期 |
10 |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教内电[2005]65号 |
|
2 |
初 中 |
每生每学期 |
20 |
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表
(非义务教育阶段) 单位:元/生*学期
|
类 别 |
学费 |
择校费 |
作 业 本 费 |
住宿费 |
教材费 |
|
高 中 |
城镇普高 |
350 |
800 |
20 |
40 |
按省教育厅审定的教材目录,省物价局核定的教材价格据实收取。 |
|
农村普高 |
300 |
20 |
30 |
|
市示范 |
700 |
1500 |
20 |
40 |
|
省示范 |
850 |
2200 |
20 |
40 |
|
职业学校
(高中、中专) |
城镇 |
600 |
|
|
40 |
|
农村 |
350 |
|
|
30 |
|
省示范 |
800 |
|
|
40 |
|
国家示范 |
900 |
|
|
40 |
高中住宿达到公寓化标准的,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住校生住宿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4〕50号)的规定核定标准
亳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公示表
元/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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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项目 |
最高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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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类 |
市级一类 |
市级二类 |
市级三类 |
其他类 |
|
保育
教育费 |
1100 |
900 |
700 |
500 |
300 |
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以收取伙食费 |
|
说明:1、公办幼儿园的类别等级变化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准,并相应执行变化后的保育教育费标准。2、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