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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沙中考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来源:长沙市教育局 2015-6-2 9:37:44


l、阅卷由市教育局中招办统一组织,实行网上阅卷。
2、阅卷期间成立阅卷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卷组、保密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宣传组、试卷扫描组、质量检测组。
    3、网上阅卷全市共设五个阅卷点,城区一个,四县(市、区)各设一个。阅卷点的选择要能够保证实行全封闭管理和网上阅卷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保密、扫描工作
    l、答题卡交接
    送往阅卷点的答题卡须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交接人要认真清点试卷科目和数量,填写好《答题卡交接单》并双方签名。
    2、答题卡扫描
扫描管理组负责处理在扫描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指导试卷扫描。
扫描运输组负责扫描期间答题卡从保密室领取并运输到每个扫描机器即每个扫描组,然后把扫描后的答题卡运送到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扫描人员一般2-3人一个小组,一人负责答题卷袋的拆装,一人负责扫描,扫描完一个考室后,须在卷袋上作明显标记。扫描中的异常,在处理范围内的,自行处理;在处理范围外的,申请扫描管理组进行处理。如发现有混装或漏装答题卡的,应立即报告保密组长,并填写好《答题卡异常情况登记表》。
    3、保密保卫工作要求
自答题卡进入阅卷点保密至成绩公布前,均为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二十四小时应有两人以上的保密员值班。阅卷点出入应有保卫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保密室不准生火、吸烟、开展文娱活动,防止雨水、茶水等污染试卷。
第三十四条  评卷规则
评卷组由监察员、学科组长、题组长(学科内分设题组长)和评卷员组成。评卷员的任务是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题组长在评卷的同时要保证该题评卷标准的一致性。学科组长对本科目评卷人员进行考勤,掌握本科目评卷人员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阅卷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保证本科目的评卷进度和人员调配、抽查本科目评卷质量。监察员负责所有科目的评卷质量的监控。
1、整个评卷工作在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评卷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学科组长对评卷领导小组负责,题组长对学科组长负责,评卷教师对题组长负责。
2、评卷教师凭领取到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登陆到评卷系统,不得使用他人账号登陆。
3、评卷要严格遵守评卷工作的程序,即试评——正式评卷——复查。
试评:分科组织本科评卷教师认真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试评,统一评分标准。
正式评卷:评卷原则上采取流水作业、分题到人的办法进行,由学科组长、题组长做好分工。如有疑难问题,须经讨论解决。
复查:对已评试卷,学科组长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查,在检查过程中,纠正错评、漏评、宽严不当的成绩。
4、评卷人员必须掌握评分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本次评卷工作。
5、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须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做好记载,及时报领导小组。
6、合分由电脑自动完成。
第三十五条  评卷纪律
1、严守纪律,保守机密。评卷教师的用户名和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告知他人,也不得互相打听,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
2、不得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九章  中考巡视
第三十六条  巡视员委派
    1、城区每个考点和四县(市、区)考点分别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和县(市、区)教育局委派两名驻点巡视员,代表市教育局和县(市、区)教育局监督、检查该考点考风考纪并协助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
    2、中考期间,市、区县(市、区)两级均须派出面上巡视员若干小组,对所属考点组考情况、考风考纪进行监督、巡回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要点
    1、检查领导到位情况,是否成立中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是否亲自参加中考组织领导工作,是否有规范的组考方案。
    2、检查考点和考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3、检查保密室是否符合要求,保密、保卫人员是否到位,保密室工作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5、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6、中考结束后,应提交巡视工作总结,对所到之处组考工作的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工作的建议提交综合性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巡视员守则
    1、驻点巡视员要提前一天到达派驻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工作期间,巡视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进行娱乐活动。
    3、工作期间,巡视员须集中精力进行中考巡视工作,不准办理与中考无关的工作,不准探亲访友。
    4、考试期间,驻点巡视员每堂考试应逐室进行巡回检查。
5、巡视期间,巡视员不准大吃大喝,不准索取、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章  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在中考期间,要制定周密的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2、各有关学校在考前要对考生进行一次包括社会治安、交通、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各考点在考前,应与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异地考生送考领队由考生所在学校正、副校长担任。
5、汛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防汛工作计划,必要时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汛措施,并与当地防汛部门取得联系。
 6、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第四十条  安全工作要求
1、送考人员要做到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凡异地考生,必须由学校租用状况良好的车辆(船),选择有正式营运证和驾驶证照、责任心强、技术好的驾驶员。上下车(船),要切实保证考生的人身安全。
    3、考生不准搭乘摩托车、拖拉机赴考。
    4、考生严禁下塘、下河洗澡。
    5、送考人员必须配备适量的女教师,以便管理女生。
    6、异地考生须集中食宿。送考人员须对食物进行监督,保证新鲜卫生,睡觉时,清点考生人数,检查考生门窗是否关好,夜间考生不准单独外出,有事请假。
    7、考试期间,考点和送考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殴打考生以及考生相互打架事件发生。
    8、考试期间,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需逐级迅速上报。
    9、凡因未执行本章要求,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后,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人员选聘、培训、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条  选聘原则
    l、所有参与中考的工作人员,当年须无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有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者,本人主动申请回避,有关单位不得选聘。
    2、所有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各类考务人员近年参与中考工作出现违纪舞弊、重大工作差错者不得选聘。
    第四十二条  培训与管理原则
    1、各类考务人员须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各类考务人员的管理,遵循“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务人员在每次中考工作中,所担负工作及职务由选聘单位任免。
第四十三条  中考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
中考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考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主管教育的党政领导或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等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领导参加中考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选由各级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2、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须熟悉中考全面情况,掌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全面负责所辖地区的中考指挥、协调工作,保证中考所需的人、财、物到位,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细则,审核批准并监督执行所辖地区《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方案》和《阅卷工作方案》,确保组考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中考办公室
    l、办公室成员
    中考领导小组下设中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市、区)主管中考工作处室(科室)负责人担任,各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中考办公室组建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考领导小组批准,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考办公室职责:
在中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制定并执行中考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和阅卷工作方案;全面负责所辖地区中考工作的实施;
    全面负责中考报名、考籍汇总;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负责所辖地区考点设置、考点评估、建立健全考务机构、随机编排考号、检查落实考点、考室各项布置;
    依据本细则第五章、第八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负责验收所辖地区的保密室,监督、检查各环节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负责选聘考点正、副主考、监考员、巡视员、阅卷人员、保密、保卫人员及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负责所选聘人员的培训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七章之规定,负责对违纪舞弊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八章之规定,组织中考阅卷工作。依据本细则第九章之规定,组织中考巡视工作;
负责建立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考点正副主考
l、考点正副主考选聘
考点正副主考由中考办公室负责选聘和培训。
    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第一副主考由交叉监考的派出学校正副校长担任,第二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副校长担任。   
    2、主考职责:
    负责考点全面工作,按照本考务细则要求主持制订并落实考点组考工作方案。组织完成考点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主持完成考点、考室各项布置,安排组织好考室、监考、保密、保卫、后勤、宣传、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中考机构,保证人员到位,制度落实,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持各类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先培训后上岗;
    依据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严密组织试卷的保密、分发和装订回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失密、泄密和任何循私舞弊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问题,须坚持原则,及时汇报,妥善受理;
    依据本细则第六章之规定,监督、检查《考试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和《考试程序》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制度情况,对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有权当场予以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本细则第七章之规定对考生违纪舞弊事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考办公室;
    依据本细则第十章之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与考生领队共同做好考生的生活、安全工作;
    根据情况与副主考、巡视员共同研究后,批准启用备用卷;
    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第一副主考职责
    主管考点保密、监考等考务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监督、检查保密员工作情况,监督、落实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试卷交接保密规定等各环节试卷保密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检查落实考室、考点办公室的布置;
    依据本细则第六章、第七章之规定负责安排每堂考试监考员的工作考室;监督、检查监考员执行《考试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的情况;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的各项规定,保证考试各环节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4、第二副主考职责
主管考点保卫、后勤、宣传、医疗、安全等考务工作;
负责保卫、后勤、宣传、医疗、安全人员的培训;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负责检查落实考点的各项布置;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五章之规定,负责每堂考试前警戒线内的清场工作,布置落实考点保密室、警戒线区域、校门口等环节的保卫工作,监督检查保卫人员到位、制度落实情况;
    依据本细则第十章之规定,制订并执行考点安全工作方案,与考生领队共同做好考生的生活、安全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保密、保卫人员
1、保密、保卫人员选聘
各级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设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中考办公室培训,考点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考点正副主考培训。
    市、县(市、区)所设保密室和阅卷点保密、保卫人员,由同级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
    各考点的保密、保卫人员,由主管教育行政业务部门、纪检监察或学校教务人员担任。
2、保密、保卫人员职责
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第八章第三十三条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监考员
l、监考员选聘
监考员由中考办公室按照“交叉监考”的原则选聘,由考点正副主考负责培训。
    各考点监考员由未担任本次中考年级参考科目教学的教师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担任。
2、监考员职责
全面负责工作考室的监考工作,完成本细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规定的各项监考员任务;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阅卷人员
    1、阅卷人员选聘
    阅卷人员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并培训;中考阅卷人员须由相关科目的教师和教研员担任。
    中考阅卷人员,主要由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
    2、阅卷人员职责: 
    认真完成本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巡视员
l、巡视员选聘
巡视员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并培训。巡视员由教育行政干部或学校领导担任。
2、巡视员职责
认真完成本细则第九章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条  考生领队
1、领队选聘
考生领队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并培训;
    考生领队由考生所属学校正副校长担任。
    2、领队职责
    主持考生考前安全、考试规则、答题卡填涂培训;
    负责其它送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严格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章“安全工作规定”;
    督促考生按时参考,协助考点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处理各类事项;督促考生带好准考证和合乎要求的考试工具;
    服从考点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考点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其他人员选聘
    根据选聘原则,参照上述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考点选聘。
(一)保卫人员职责
   l、树立良好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本次考试的安全保卫工作。既要认真维护好考点、考室周边的秩序,又要做到文明执法,态度和蔼。
    2、负责试卷的接送,保证试卷的安全。
    3、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擅离岗位,对考点发生的偶发事件应协同驻点公安人员及时处理,并报考点办公室。
    4、对进入考点的人员要严格检查,凡无准考证参考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或通知考点办公室处理;对于考生携带违禁物品或考试工作人员没有佩戴统一工作标志者不得让其进入考点。
    (二)医务人员职责
    1、具备良好的医德,有一定的临床医疗经验,工作认真负责。  
    2、对当地疾病流行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并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3、备齐常用的药品和必需的医疗器械,考前与当地医院和急救中心取得联系,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全心全意为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服务。
    (三)信号员职责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作风严谨、细致。
    2、在考前校准时间(北京时间),准备好考试期间必需用的铃、哨。
    3、按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准确司用各类考试信号。
    (四)宣传人员职责
    负责考点的宣传(含考试广播宣传)布置工作,报道典型事迹,公告违规考生情况等。
    (五)后勤保障人员职责
    安排好有关人员用餐,负责考点清洁卫生,保证考点电力、茶水及有关物资的及时供应。
(六)流动监考员职责
    负责巡视本楼栋,并在监考员因故离开考室时进行替换。负责考室与考点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解释权属长沙市教育局。
 
考生答题须知
一、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作答都必须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无效。
二、考生在开考前领取到答题卡后,要认清答题卡正反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三、考生答题前,在规定的地方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四、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员填涂,考生禁填。
五、选择题作答时,必须用合格的2B铅笔填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六、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签字笔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贴扯欲修改的内容。
七、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
八、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
凡考生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无法评阅答题卡者,后果自己负责。
考试规则
l、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凭《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垫板、圆规、三角板、直尺、橡皮及削笔刀等,除开卷考试科目可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外,其他考试科目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稿纸、通讯工具、计算器、计算尺以及其它电子用具。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存放在规定的“小件物品存放处”。
3、考生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先检查试题的页码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考员,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不涉及试题内容,而属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
4、开考铃响后,考生才准答题,迟到30分钟,考生不准进入考室,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室。
5、考生答题一律用规定的2B铅笔和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选择题部分请按题号用2B铅笔填涂方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
6、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题进行修改,可用签字笔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贴扯欲修改的内容。
7、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
8、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9、除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栏目内容外,不得在试卷和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考生不得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外答题,书写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外的内容一律无效。
10、考生在室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时原则上不得中途上厕所,特殊情况须上厕所的,须由监考或流动监考老师陪同。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室,不准在警戒线内逗留、谈论。
11、终考铃响,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作答,清理试卷,然后依次离开考室,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不准带出考室。
12、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互打暗号手势、撕毁试卷(答题卡)、扰乱考试秩序、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凡违反考试规则进行违纪舞弊者,按《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处理。


监考规则
l、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监考按“交叉监考”的原则进行。
2、监考实行“滚动式监考”,即:每堂考试前,监考员均应抽签确定本场监考的考室,要无规律地进行滚动轮换。由第一副主考主持编排并在考前20分钟宣布。
3、监考员须认真履行考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考试程序”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
    4、考试时间内,除考点正副主考、考务员、保密员和上级派往的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进入考室。
    5、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和抄袭、传递、换卷、带走试卷(含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6、监考员不准迟到、早退、解释题意、抄题作题、看书看报、抽烟、嚼槟榔、打瞌睡、室内谈笑、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擅离考室、监守自盗;不准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
    7、监考员在监考时间原则上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且由机动监考顶替监考。
    8、如实填写《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第七章第三十条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并上报上级组考机构。
    9、考试期间,如考生忘记带准考证或遗失准考证,须报告考点主考,经查证核实无误,由送考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同时送考人员到市、县(市、区)中招办补办准考证。
    10、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知机动监考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试卷装订规则
l、试卷以考室为单位装订,装订试卷用密封条由市教育中招办统一印发,并和试卷一起装入试题袋内,订书机(针)、浆糊(胶水)等用品由考点自备。
2、答题卡一律不装订。监考人员将考生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由上而下的顺序(小号在上)整齐码放,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按查顺序、份数、倒顺、反页、疑卡验收无误后,平整地放入塑料薄膜袋后装入答题卡袋内,每个考室(含超过30人的尾数考室)的答题卡装成一袋,再用适量胶水(浆糊)将答题卡袋封严,最后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好袋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
3、试题卷按照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由上而下(小号在上)收齐,每个考室(含超过30人的尾数考室)的试题卷装成一本,在左边订两个钉子后装入试题袋内,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交考点办公室,要严防混装(切莫将试卷和答题卡装错袋)。
4、《考室情况记载表》分科按考室顺序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考室情况记载表》连同严重违纪舞弊专题报告送市教育局中心保密室和县(市、区)教育局保密室。
5、考试结束后,四县(市、区)各考点应及时清理考生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试卷打捆),按时送各县(市、区)汇总。各县(市、区)将答题卡清点无误后送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中心保密室。城区考点应及时清理考生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试卷打捆),送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中心保密室。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含在手掌等处写有文字、公式)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带通讯工具进场者,该科记零分;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完全雷同,所涉考生当年中考成绩全部科目记零分;
凡撕毁试卷(答题卡)、带走试卷(答题卡)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并交考点公安(保安)人员从严处理。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2、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中考者,毕业班学生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3、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和县(市、区)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l、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成立中考领导机构,设置考点考室,配备各类中考工作人员,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2、对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监考员或其它考务人员协同考生舞弊或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提供舞弊方便,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4、凡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监考员,市教育局将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5、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6、考试期间,出现各类集体舞弊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凡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其情节和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在上述情形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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