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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沙中考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来源:长沙市教育局 2015-6-2 9:37:44

附件:长沙市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细则》(2015修订版)
长沙市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







长沙市教育局中招办


二〇一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中考报名 2
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 4
第四章  考室设置与管理 6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7
第六章  考试 13
第七章  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21
第八章  阅卷管理 23
第九章  中考巡视 26
第十章  安全工作 28
第十一章  人员选聘、培训、管理与岗位职责 29
第十二章  附则 37
考生答题须知 38
考 试 规 则 39
监 考 规 则 40
试卷装订规则 42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43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l、为严肃普通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为中考)纪律,保证中考信度,维护中考权威,使中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考务工作细则。
    2、本考务工作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条  中考性质
    l、中考是国家认可的省级水平考试,是评价学校办学状况的重要依据,是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端正学校学风、教风、校风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管理教学、指导教学的重要机制。
2、中考是学历证书考试。中考成绩是初中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的文化成绩依据。
    3、中考兼具选拔考试功能。中考成绩是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文化成绩依据。
    第三条  中考管理
    l、中考由省教育厅指导,长沙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市教育局中招办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有关学校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中考工作。
第二章  中考报名
第四条  报名资格
l、学籍在长沙的应届普通初中毕业生;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现在外地就读,要求回城区升高中的学生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后,需随父母在长沙城区就读高中的学生(简称“外地回长生”);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简称“往届生”)。
第五条  报名办法
    l、在校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2、外地回长生和往届生在本级教育局中考主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第六条  报名时间
    报名起止时间见当年中考文件,由长沙市教育局公布。
    第七条  学业考试科目
    初中二年级:生物、地理
    初中三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
    第八条  报名工作要求   
    1、报名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须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中考报名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须按本章第四条认真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3、外地回长生和往届生报名按当年报名要求。
第九条  准考证号编排
    1、准考证号由11位数字组成:
初二:口口  12   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共11位
      年    初二  县市  考点序号  考室   座位号
初三:口口  13   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共11位
年    初三  县市  考点序号  考室   座位号
  县市代码   城区:0   长沙县:1   望城区:2  
浏阳市:3   宁乡县:4
2、考点编号由5位数字组成
初二:     12     口      口口     共5位
          初二   县市   考点序号 
初三:     13     口      口口     共5位
  初三   县市   考点序号  
    3、准考证号以考点为单位按随机方式进行编排。
    4、考前编排《学籍号与准考证号对照表》分别供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点使用。
    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
    l、城区初中学校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印制;各县(市、区)初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印制。
    2、各初中学校应在考前及时将准考证发放给学生。
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考点设置原则
中考考点设置必须相对集中,原则上只设合校考点(即一个考点由两所以上学校的考生集中组考)。因特殊情况需单校(即只有一所学校的考生参考)设考点,需由学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考点设置条件 
    1、考点必须具备:有独立的校园,环境安静、有围墙、不受外来干扰;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能相对分开,能对考试区进行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的条件;有满足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室、考点办公室、保密室(保密柜)、试卷装订室、广播室、领队和送考人员休息室;考前布置有宣传栏和划定考试区域警戒线,安装并调试好校园有线广播系统,每个考室安装无线电信号屏蔽器;考室所在楼层均能提供饮用水,保证供应及时、足量、卫生。 每个考点须设有医务室,考试期间有一至两名医务人员值班,备有常用药品;能就近解决考生的食宿等生活问题。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当年不准设置考点:前次中考出现试卷泄密;考务人员参与违纪舞弊;学生集体舞弊;中考组织混乱或造成试卷遗失并造成后果。
    第十三条  考点机构设置
    1、考点领导
    每个考点设主考一名、副主考若干名。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全面负责考点工作;第一副主考由交叉监考的派出学校校长担任,主管保密、监考等工作;第二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担任,主管后勤、宣传等工作。
    2、考点下设机构
    考点下设考务、保密、保卫、宣传、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小组。每个考室配备两名监考员,每个考点还须配备适量的机动监考员和女监考员。
    第十四条  考点管理
    1、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校门口要有保卫人员执勤,考务人员凭工作证,考生凭准考证入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2、考试区域周围三米处划定警戒线,每堂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禁止任何其他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第十五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大门口正上方必须悬挂“××年普通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县、市、区)××中学考点”的横幅,两旁有反映中考特点的对联,校门口插适量的彩旗。
    2、每个考点必须设有宣传栏,栏内应公布每个考室的起止准考证号、张贴《考试规则》、《监考规则》、《考生答题须知》、《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时间科目表》、《考点平面示意图》、《学号和准考证号对照表》、举报电话以及其它宣传内容。
    3、考点办公室要张贴《监考规则》、《考试规则》、《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时间科目表》、《考试程序》、《答卷装订规则》。
4、每个考点应张贴适量警示和激励性的标语。
第四章  考室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室设置
    1、考室必须保证采光通风良好,门窗玻璃完好,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2、标准考室按每室30人设置,尾数考室不得超过40人,按行距100cm,桌距80cm排列,每个考点只准设一个尾数考室。
    3、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按5行6座排列,座次编排及答题卡的发放流向图如下:
考生座位号示意图
讲 台      前门
25 ←24   13 ←12   01↓
26   23   14   11   02
27↓ 22   15↓ 10   03
28   21↑ 16   09↑ 04
29   20   17   08   05
30   19 ←18   07 ←06
   第十七条  考室管理
    1、考室前门要张贴本考室序号,即:××年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点第××考室;
  2、考室前面的黑板上要书写(张贴)“沉着、认真、细致、守纪”八个大字,并在黑板的右边书写考试时间和科目。考生桌面左上角要张贴座位号。
    3、每次考试应提供每个考室《准考证号和学号对照表》给本室监考人员核对使用,以防考生坐错考室或座位。
    4、考室要做到清洁、卫生,考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杂物,原来张贴的资料、图表、墙报及其它资料必须清除或覆盖,抽屉内不准遗留任何纸张。
5、考室前面的黑板侧面设置一个考生小件物品寄存处。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试卷管理原则
l、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答题卡(含副卷、补考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下同)和英语考试听力部分录音磁带属国家机密,在网上阅卷扫描拆封前,均须严格保密。
    2、试卷、答题卡和英语听力录音磁带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答题卡和听力磁带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守护。
3、阅卷结束后,试卷、答题卡统一封存,其保管期限为本届学生领取毕业证后6个月,在此期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接触试卷。6个月后,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处理。
第十九条   试卷(含答题卡,下同)印制规定
    1、试卷印刷厂家条件
    试卷印制厂必须在当地保密局注册,具有统一核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设备先进,工艺水平较高,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具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有一支基本稳定、具有一定经验的制卷工作人员队伍。
    2、制卷保密、保卫机构及职责
    成立以厂主要负责人为主,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保密、保卫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从试卷原稿进厂起至考完最后一门学科止这一期间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试卷印制保密、保卫工作规定》,对参与制卷人员进行资格审定。
    3、制卷内部保密、保卫工作
    制卷期间,成立专职的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内保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4、制卷外部保卫工作
制卷外保工作由武警部队或公安部门同志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禁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5、制卷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
    制卷期间,制卷厂周围须划定明确的警戒线范围,警戒线范围内所有窗户和不使用的门须贴封条封闭。制卷期间禁止任何人员进出禁区,禁止任何物品送出禁区。从试卷原稿进厂起至考试完最后一门学科止,所有参与制卷的工作人员只能在划定的禁区内活动,实行全封闭管理。
    试卷原稿开封必须是在外保、内保人员全部到位并开展工作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开封。
6、制卷工作纪律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含补考)者,禁止参加制卷。
    所有参加制卷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守国家机密,一切行动听指挥,从接触试卷之日起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止,不准离开禁区,做到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卷内容、不准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它不宜带入禁区的物品进人禁区。
    7、印刷厂家必须按试题卷(答题卡)的清样和要求印制,试题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卷面上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用黑色油墨印刷,装袋密封。答题卡须在卡面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和条形码张贴处,采用深黑色和金红色两种油墨印刷,须保证颜色光亮、色彩均匀,答题卡采用120克双胶书写纸印制成A4或A3双面规格,按要求装入答题卡袋密封。
8、试题袋和答题卡袋正面均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
9、试卷及答题卡配发办法为七门学科(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生物、地理)每科每考室配发试题卷和答题卡各一大袋(30份),各县(市、区)、考点每学科另配备备用试题卷和答题卡各一大袋(30份)。
    第二十条  试卷交接保密、保卫规定
    1、试卷交接第一流程包括:制卷厂家→市、县(市、区)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三个环节;第二个流程包括:考室→装订室→考点保密室→市、县 (市、区)保密室→市阅卷点保密室四个环节,除此以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2、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在保密员、保卫人员、考务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3、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报上级中考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试卷运输保密、保卫规定
    l、试卷运输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车篷不漏雨,门锁完好,县(市、区)到考点的试卷运输也可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面包车等。禁止用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试卷。
    2、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不在途中停车过夜。
    3、禁止任何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必须保证将试卷及时、安全地送到规定的保密室。
    第二十二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保密室设置
    市、县(市、区)、考点、阅卷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2、保密室设施要求
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栏杆、配备铁质保密柜,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试卷需过夜的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
    3、保密室人员配备
    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4、保密室工作制度
    试卷保密期间,市、县(市、区)保密柜须由考务负责人张贴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张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 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考务负责人同时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试卷保密期间,市、县(市、区)保密室在试卷尚未分发前因试卷量过多无法入柜时,须增设保卫人员值班岗,专门负责值班室保卫人员视线以外的试卷存放室的保卫工作。除此之外,试卷均须存放于保密柜内。试卷保密期间,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会客,睡觉、吸烟、饮酒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5、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
    中考前,各级教育行政中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同意启用。保密期间上级和同级中考领导小组,每天应对下级和本级单位所设保密室进行不定时的查岗。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1、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侦破,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严格控制泄密扩散。
    2、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卷袋内试卷(答题卡)与本堂考试不符,则报告主考后更换本堂考试试卷(答题卡);若所发试卷科目尚未考试,则所有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立即隔离封闭,在所发试卷科目考试结束前,不得再与任何外人接触。
    第二十四条  备用卷(含英语考试听力部分录音磁带,下同)保密规定
1、备用卷范围  
除考生作答和随卷装订的缺考卷以外的试卷和答题卡均属备用卷。
    2、备用卷登记制度
    中考期间,各级中考组考单位所存备用卷由保密员管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备用卷,备用卷启用应由考务负责人、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并报同级中考主管部门备案。
    3、备用卷回收制度
尾数考室内的余卷在开考30分钟后,由保密员收回。中考结束后,未启用的备用卷和考试余卷由保密员随答题卡一起交市(城区考点)或县(市、区考点)中心保密室。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间及考前准备
1、考试时间
年 级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初中三年级 6月16日 语文9:00-11:30 理科综合15:00-17:00
 6月17日 数学9:00-11:00 文科综合15:00-17:00
 6月18日 英语9:00-11:00 
初中二年级 6月18日  生物15:00-16:00
地理16:30-17:30
2、考点要选定时钟,对准北京时间,调试好播音系统,指定专人统一发信号、播音。
    3、考点应在考前准备好草稿纸、墨水、浆糊、订书机(针)、小刀等物品。
    4、考点要准备好供英语听力考试用的交直流两用录音机,保证每考室一台和适量备用机,仔细检查电源、音质、音量、按键等是否合符要求。
    第二十六条  考试程序
    1、考前30分钟广播通知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中,主考(副主考)负责点名后,交待本堂考试注意事项(从第二堂起要简单小结前堂考试情况),宣布本堂考试监考员工作考室序号。
    2、考前20分钟,监考员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卷袋标记的科目与本堂开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室。
    3、考前15分钟响预备铃,同时广播:“预备铃,请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考生进入考室后,对号入座,同时对考生所带的垫板、文具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由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试规则》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副监考负责发草稿纸、答题卡和条形码,提醒考生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现象,需更换答题卡,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正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副监考在核对条形码和考生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信息无误后,负责为考生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贴好条形码。每科发草稿纸的数量是:语文、物理、化学八开白纸每人一张,数学每人两张,其余各科十六开白纸每人各一张。答题卡的发放办法见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发放流向图。
    4、考前l0分钟,吹“拆封哨”,同时广播“拆封哨,请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试卷启封后,主监考应逐份清点核对,如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主考,按本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5、考前5分钟,吹“发卷哨”,同时广播“发卷哨,请监考员发卷”。发卷时,主监考在台前注视,同时提醒考生注意检查所发试卷是否与本堂所考科目相符,页码是否齐全,卷面有无破损、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情况,指导考生填写试卷上准考证号、姓名。禁止考生作答。
    6、考试时间到,响开考铃,同时广播“开考铃,考生作答”。考生答题时须遵照《考生答题须知》的要求进行答题。
    7、开考后,监考员逐个对考生进行“三对照”即:“准考证”、“考室座位号”、“考生本人”一一对照,查验考生身份。同时核对考生试卷答题卡所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查验考生是否误涂缺考标记。
8、开考30分钟,吹“界线哨”,考生可以离场,迟到考生不准进场。如有缺考考生,监考老师需对其答题卡进行如下处理:在缺考考生答题卡姓名栏手工填写“姓名(缺考)”、准考证栏填写准考证号、在条形码区域贴好该缺考考生的条形码、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考生缺考标记 “   ”涂黑,并在答题卡袋缺考考生情况记载栏内登记,还需将缺考情况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载。缺考考生试题卷由监考老师填写准考证号,并在姓名栏内手工填写“姓名(缺考)”。
    9、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监考员宣布:“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0、终考时间到,响终考铃,同时广播:“考试时间到,考生停止作答”,考生立即停止答题,主监考令全体考生起立,提醒考生按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放置,依次从前门退出考室。监考员要密切监视,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1l、考生出考室后,监考员依次按准考证号顺序(包括缺考答题卡、缺考卷)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分别收集好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如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要立即追回。将试卷和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检查,无误后,清理考室、关闭门窗,径直回试卷装订室,按规定装袋、密封。
    第二十七条  考试规则
    l、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凭《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垫板、圆规、三角板、直尺、橡皮及削笔刀等,除参加开卷考试科目可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外,其他考试科目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稿纸、通讯工具、计算器、计算尺以及其它电子用具。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存放在规定的“小件物品存放处”。
    3、考生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先检查试题的页码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考员,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不涉及试题内容,而属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
    4、开考铃响后,考生才准答题,迟到30分钟,考生不准进入考室,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室。
5、考生答题一律用规定的2B铅笔和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选择题部分请按题号用2B铅笔填涂方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
6、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题进行修改,可用签字笔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贴扯欲修改的内容。
7、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
8、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9、除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栏目内容外,不得在试卷和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考生不得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外答题,书写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外的内容一律无效。
10、考生在室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时原则上不得中途上厕所,特殊情况须上厕所的,须由监考或流动监考老师陪同。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室,不准在警戒线内逗留、谈论。
  11、终考铃响,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作答,清理试卷,然后依次离开考室,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不准带出考室。
    12、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互打暗号手势、撕毁试卷(答题卡)、扰乱考试秩序、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凡违反考试规则进行违纪舞弊者,按《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规则
    l、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监考按“交叉监考”的原则进行。
    2、监考实行“滚动式监考”,即:每堂考试前,监考员均应抽签确定本场监考的考室,要无规律地进行滚动轮换。由第一副主考主持编排并在考前20分钟宣布。
    3、监考员须认真履行本章第二十六条“考试程序”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
    4、考试时间内,除考点正副主考、考务员、保密员和上级派往的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进入考室。
    5、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和抄袭、传递、换卷、带走试卷(含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6、监考员不准迟到、早退、解释题意、抄题作题、看书看报、抽烟、嚼槟榔、打瞌睡、室内谈笑、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擅离考室、监守自盗;不准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
    7、监考员在监考时间原则上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且由机动监考顶替监考。
    8、如实填写《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第七章第三十条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并上报上级组考机构。
    9、考试期间,如考生忘记带准考证或遗失准考证,须报告考点主考,经查证核实无误,由送考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同时送考人员到市、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补办准考证。
    10、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知机动监考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九条  试卷装订规则
    l、试卷以考室为单位装订,装订试卷用密封条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发,装入试题袋内,订书机(针)、浆糊(胶水)等用品由考点自备。
2、答题卡一律不装订。监考人员将考生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由上而下的顺序(小号在上)整齐码放,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按查顺序、份数、倒顺、反页、疑卡验收无误后,平整地放入塑料薄膜袋后装入答题卡袋内,每个考室(含超过30人的尾数考室)的答题卡装成一袋,再用适量胶水(浆糊)将答题卡袋封严,最后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好袋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
3、试题卷按照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由上而下(小号在上)收齐,每个考室(含超过30人的尾数考室)试题卷装成一本,在左边订两个钉子后装入试题袋内,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交考点办公室,要严防混装(切莫将试卷和答题卡装错袋)。
   4、《考室情况记载表》分科按考室顺序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考室情况记载表》连同严重违纪舞弊专题报告送市教育局中心保密室和县(市、区)教育局保密室。
   5、考试结束后,四县(市、区)各考点应及时清理考生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试卷打捆),按时送各县(市、区)汇总。各县(市、区)将答题卡清点无误后送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中心保密室。城区考点应及时清理考生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试卷打捆),送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中心保密室。
第七章  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含在手掌等处写有文字、公式)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者,该科记零分;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完全雷同,所涉考生当年中考成绩全部科目记零分;
凡撕毁试卷(答题卡)、带走试卷(答题卡)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并交考点公安(保安)人员从严处理;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2、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中考者,毕业班学生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3、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和县(市、区)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l、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成立中考领导机构,设置考点考室,配备各类中考工作人员,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2、对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监考员或其它考务人员协同考生舞弊或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提供舞弊方便,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4、凡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监考员,市教育局将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5、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6、考试期间,出现各类集体舞弊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阅卷人员违纪舞弊,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8、凡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其情节和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在上述情形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
第八章  阅卷管理
第三十二条  阅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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