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沙中考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含在手掌等处写有文字、公式)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带通讯工具进场者,该科记零分;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完全雷同,所涉考生当年中考成绩全部科目记零分;
凡撕毁试卷(答题卡)、带走试卷(答题卡)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并交考点公安(保安)人员从严处理。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2、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中考者,毕业班学生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3、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和县(市)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