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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湖市高中招生及一、二、四中联招纪律规定

来源:3773巢湖中考 2013-5-25 8:56:21
关于巢湖市高中招生及一、二、四中联合招生的纪律规定
巢教字〔2013〕154号
 
为严肃我市高中招生及一、二、四中联合招生工作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根据省教育厅《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计划外招生。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或其教职工支付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招生学校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初中学校和教职工索要或收受招生学校给予的钱物。
三、严禁干预考生自主选择志愿。各初中学校不得强迫、限制、诱导、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考生志愿。
四、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向优生承诺降低或减免收费。
五、不得接收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     
六、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及家长。不得在招生咨询中预估录取分数线,不得作出任何录取或录取后分班等承诺,也不得与考生或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不得诋毁其他学校。
七、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发布招生宣传广告或招生信息必须依法依规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进入初中学校校园或在其周边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向社会及初中学校公布、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排名和升学率。
八、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九、严禁买卖学籍、挂靠学籍或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国际班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
十、市纪委、监察局和教育局安排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工作中的阅卷统分、查分查卷、政策性加分、划线录取以及一、二、四中特长生、特色班、国际班招生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十一、对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违规学校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责成书面检查;对拒不纠正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接收同城借读学生的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纪律处分;私自接收同城借读学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教职工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解聘;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违规借读提供帮助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接收借读学校领导的责任。
十三、一、二、四中联招,在电脑均衡派位后,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调整。对违规接收调整的学校追究(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其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干扰三校联招工作正常开展,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四、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巢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巢湖市监察局              巢湖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1日
 
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合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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