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加分的规定
1.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现役军官子女、烈士子女、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援藏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加5分;农村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5分。
2.在初中阶段休学、往届生不在加分之列。从2013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分政策。
3.农村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升学的加分条件、资格确认、加分办法继续按北教字[2007]59号文件执行,同时作如下规定:
(1)教育局划分的纳入城市初中学区内的农村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享受加分;
(2)由于布局调整,经教育局统一调整到城市初中的原农村初中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享受加分;
(3)在桃园初中就读的农村蒙古族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