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漳教中〔2016〕8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 和《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闽教发〔2008〕136号)和《漳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设置审批和招生范围问题的通知》(漳教发〔2016〕79号)有关规定,经漳州市招委会研究同意,对2016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主要严格按照“四统一、四不要” 原则开展工作,除此不得擅自其它主张,即:1.统一招生录取时间,不要提前组织报名、测评、录取、收定金。2.统一测评方式,可以采取能力测评、面试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不要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3.统一按下达的计划招生,不要超计划招生。4.统一按市物价局审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要违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择校费、充值卡等任何费用,实行“免试自主招生”办法。
二、招生学校
经市教育局审批的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
(一)市直学校:漳州实验中学、漳州立人学校、漳州正兴学校等3所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直接管理,下达招生计划。
(二)县区所属学校:漳州外国语学校、漳州康桥学校、漳浦立人学校等3所民办学校,分别由芗城区、台商区和漳浦县教育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今年起,我市新举办的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按照《漳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设置审批和招生范围问题的通知》(漳教发〔2016〕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生计划、范围、对象
(一)漳州实验中学招收1300人。其中芗城市区530人,龙文区120人,芗城郊区和其余各县(市、区)650人。
(二)漳州立人学校招收1300人。其中芗城市区和本校小学毕业生580人,芗城郊区和其余各县(市、区)720人。
(三)漳州正兴学校招收1300人。其中芗城市区和本校小学毕业生580人,芗城郊区和其余各县(市、区)720人。
(四)漳州外国语学校、漳州康桥学校、漳浦立人学校等3所学校招生计划,分别由芗城区、台商区和漳浦县教育局(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下达,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以上招生计划均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各校要严格控制各县(市、区)招生数比例,录取时须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进行录取。市教育局将根据各县(市、区)小学毕业生数(详见附件1),按不超过4%的比例控制招生数。
四、招生程序
各民办学校应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以下时序安排进行招生:
(一)招生简章上报。2016年5月6日前,各民办学校的初中招生简章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应体现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录取办法、公布录取时间和形式、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报名登记时间。2016年5月8日-6月5日间,学生、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到相关学校现场报名,并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2016年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志愿表》(见附件2)。允许学生志愿多报,即一名学生可报多所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学生,回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施教区内的公办学校录取。
各民办学校必须与每位报名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规范民办学校初中收费承诺书》(见附件3,印制在《志愿表》背面)。
6月15日前,各民办学校应及时将报名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本校报名学生信息表报送市教育局备案。报名号由各校自主编排。
(三)能力测评与自主招生。2016年6月16-28日,各民办学校组织报名学生举行能力测评、面试,并进行自主招生。能力测评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预选学生名单要录入《2016年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报名(录取)信息表》管理数据库,并于6月28日上午前,上报市教育局,以便合并、核对学生信息。
(四)录取名单确认公布。
1.市直学校:2016年6月29日,漳州实验中学、漳州立人学校、漳州正兴学校,根据学生户籍地,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编排,录入《2016年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报名(录取)信息表》数据库(见附件6),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安排录取地点,进行集中录取确认。
2.县区所属学校:2016年6月30日,漳州外国语学校、漳州康桥学校、漳浦立人学校,以及其它经市教育局核准的新举办民办初中等县区所属民办学校,根据学生户籍地,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编排,录入《2016年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报名(录取)信息表》数据库,报送市教育局。由市、县区两级教育局联合录取确认。
各校录取名单将及时在“漳州市教育信息网(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民办学校根据网上公布的录取名单填写《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初中录取通知书》并盖章,报送市教育局加盖录取专用公章确认,再由录取学校负责分发到学生。录取通知书样式由学校自行设计,但须有“学校”和“漳州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专用章”盖章栏。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于2016年7月5日前到录取的学校报名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五)放弃入学资格缺额补招。2016年8月29日前,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注册或在开学前退款放弃录取资格学生所产生的缺额,允许各校按照招生计划数缺多少补多少。
五、工作要求
(一)民办学校办学要做到“四个和谐”。即民办校与社会和谐、民办学校之间和谐、民办校与公办校和谐、民办校与家长学生和谐。
(二)确保报名录取学生信息的准确。上报预选录取名单信息时,学生信息必须准确、完整,特别是身份证号、毕业小学和户籍地址等信息,全国学籍号应尽量采集完整。
(三)规范招生程序和收费承诺。各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应遵守2015年签订的《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程序和收费承诺书》,共同承诺严格根据市教育局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招生,以及按照市物价局审批项目和标准收费。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若有违反上述规定,在下一年度,扣减本校初中招生计划100人。取消当年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学校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会议、活动。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 41号)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执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六、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必须根据以上的招生原则、程序、时间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等要求,开展招生相关工作。
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计划外学生。违者,不予建学籍,对于因此而影响学生参加中考的学校,将根据违规数量加倍扣减招生计划数。
对违规招生、收费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分别采取如下行政管理措施:(1)约谈,责令限期整改;(2)给予下一年度减少招生计划100人;(3)取消当年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4)暂停该校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会议、活动。
若有违法行为,将视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相关规定分别采取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4)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将对相关学校下发《漳州市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行政管理处理通知书》(见附件4),或《漳州市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5),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以维护良好的招生环境(违规招生举报电话:2028895、2063942,违规收费举报电话:12358)。
七、其他事项
(一)厦大附中为国有企业(社会力量)办学,非国家机构办学,该校初中大部分招生计划面向本地招生,其中 “六年一贯制”教学创新班80人(免收学费)参照本意见执行,面向全市招生。该“创新班”被列入省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在各校招生时有优先录取权,即被录取学生,其它学校不得重复录取。
(二)漳州安山文武学校、漳州崇文学校、漳州竹林文武学校等3所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学校,以及各县(市、区)所属其它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可参照本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制定,并认真做好规范招生工作。
附件:1.2016年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初中招生录取情况表
2.2016年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初一年级招生志愿表
3.规范民办学校初中收费承诺书
4.漳州市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行政管理处理通知书
5.漳州市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6.2016年漳州市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报名(录取)信息表
漳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