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小学毕业生升入公办初中入学办法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每一位小学毕业生享有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每一位小学毕业生具有公办初中的学位,确保初中入学率达到100%,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划分公办初中施教区。
第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办初中施教区,按小学毕业生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落实其就读学校。
第三条 户籍所在地和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且跨不同施教区的,到合法固定住所的公办初中入学。
第四条 合法固定住所的确认必须依照以下原则:
一、以法定监护人居住的住宅房屋独立产权证为依据。
二、房屋拆迁者,入学安排按照:
1、拆迁户,按安置地安排入学,一年内也可凭拆迁协议按原址安排。拆迁协议需要提交一式两份:一份原件还需加盖街道公章,一份复印件由各集团中学集中到区拆迁办进行核对。
2、临时性过渡住所,不作为安排入学依据。
三、期房(尚未领取产权证)按照施教区内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入学。
四、父母确无住房(或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住房),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三代户口同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址地,要求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址分配的,须出具经房屋管理部门查核后确无住房的证明。
五、私租房居住的无房户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分配入学,确保其公办初中学位。
公租房居住的无房户子女,父母和子女户口必须在实际居住地,须出具经房屋管理部门查核后确无住房的证明和一年以上的水电发票。
六、户口及住址在审核确认后要求调整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非崇川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已在区内购房,并有住宅房屋产权证的按“第三条”办理。
第六条 应届小学毕业生,现在实际居住地和入学时登记居住地发生变化必须提供产权证和购房发票。
第七条 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公办初中在规定时间内向施教区内符合以上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公办初中报名登记注册。所有初中一律不得接收择校生。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由相关初中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