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市区初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邢市教〔2013〕2号
为规范市区初中招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平稳、有序地完成2013年市区初中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少年儿童按时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现就2013年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3年初中招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即“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区民办初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招生政策,具体招生工作可自行安排。
二、招生办法及程序
1.小学毕业生信息登记及核实
4月至5月底,各市区小学完成毕业生户口及家庭住址的调查登记工作,组织填写《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进一步对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2.市教育局划定市区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范围
6月份,市教育局根据市区各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周围生源分布情况,划定每所公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将小学毕业生按家庭住址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学校,于6月底前将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和分配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同时由各公办初中学校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送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
3.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到录取
7月1日至7月7日,市区各公办初中学校办理新生报到手续,并核实新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家长(法定监护人)在报到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⑴市区户口的学生: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交款手续原件)、小学毕业证书。
学生与祖父(祖母或外祖父)长期同住,户口在一起的学生,户口需迁入一年以上;对城区规划拆迁户子女,可凭拆迁协议和回迁协议,按当前实际居住地办理入学手续。
⑵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居住证(一年以上)、居委会证明、小学毕业证书。
⑶常住流动人口的子女: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居住证(一年以上)、居委会证明、小学毕业证书(需同时具备)
⑷非市区小学毕业生要求到市区上初中的:于7月10日至7月20日,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小学毕业证书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登记手续,分配情况于7月25日前通知各学校。
如果学生本人与父母户籍不相符,以学生父母住址、户籍为依据办理入学;如父母双方均丧失监护能力,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入学。
4.汇总初一新生报到情况
7月10日前,市区各公办初中学校将初一新生报到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有关要求
1.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招生政策,招收本学校招生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也不得擅自招收非本招生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
2.严禁各初中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要按规定随机、均衡分班,要对带班教师均衡编排。
3.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控制好班容量,每班要控制在50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须获得市教育局批准。
4.各初中学校和市区各小学要向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做好我市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家长和学生及时了解招生规定和程序。
四、主要保障措施
1.市教育局对各市属初中学校的生均经费划拨以当年招生计划及片内人数为依据(以学生学籍为准),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并招收片外生的学校,扣除所有片外生的教育经费;对没有突破招生计划,但招收片外生的学校,扣除所有片外生教育经费的70%;对未经市教育局批准,班容量超出50人的学校,扣除超出人数的教育经费。
2.市区各公办初中学校不按规定招收的片外学生,在其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时,不享受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市一、二中)推荐生的降分待遇。
3.对提前进行招生、组织“小升初”考试等违犯招生工作纪律,扰乱招生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市区初中学校,市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邢台市教育局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