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2013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2〕2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按照“便民、服务、高效”和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进行。
三、招生办法
(一)年龄
小学一年级招收新生为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到所在服务区学校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报名时间
市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6-18日,其他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由主管教育部门自定。
全市适龄盲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6-18日。
(三)入学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关于印发东营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41号)有关规定,本着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从2013年新学期开始,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适当调减。
1.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项内容);⑵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
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
2.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①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3年期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②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①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3年期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②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
(四)入学材料的审核
报名期间由学校组织对学生入学材料的审核,报名结束后由主管教育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复核。
(五)其他
1.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凡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与户口簿(或居住证)标注的住址不一致的,按照户口薄(或居住证)标注的地址入学。
2.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入学,按照《东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需提供抚养人或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公证部门出具)。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入学,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并实际居住的,不需要提供监护关系变更证明,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
4.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对班额的规定,2013年新学期起始年级,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设置班额,市教育局公布的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0人。适龄儿童原则上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若招生服务区内学校达到规定班额时,超出部分学生由主管教育部门按照居住时间的长短,统筹安置到未达到规定班额的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5.全市盲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免费就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盲聋(哑)残疾儿童就学的组织工作,同时做好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
6.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二)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责任。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主管教育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尽快缩小校际间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机会。
1.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主管教育部门要制定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和班额3-5年行动计划,着力加快热点学校“瘦身”和薄弱学校转化。要根据城镇社区建设、人口分布和流动等情况,及时立项建设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扩充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2.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主管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2〕29号)关于严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的规定,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
3.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机制,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创新关爱模式,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
4.履行办学主体多元区域义务教育招生责任。按照市政府2010年第27次专题会议要求,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东城以市教育局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和东营区教育局配合解决入学问题;西城以东营区教育局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配合解决入学问题;河口区城区、仙河镇、孤岛镇以河口区教育局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配合解决入学问题。对生源多、入学矛盾突出的区域,要根据职责制定解决入学难问题的应急预案,确保区域内适龄儿童顺利就近入学。
5.认真研究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主管教育部门要认真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招生政策、所属学校招生服务区、招生计划及敏感区域应急预案等),于7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熟悉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学校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办法以及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等。主管教育部门在7月31日前审核完成所属各学校招生简章,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招生、乱收费现象。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2〕29号)的有关要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服务区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服务区招生;不得通过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测试录取新生;不得以招收寄宿生或举办实验班名义招收服务区外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招生服务区内或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鼓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均衡编班社会公证措施。
(五)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主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的监督,妥善解决本区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依法依纪查处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义务教育划片招生政策贯彻落实、控制择校、控制班额、非常住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等情况,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坚决予以纠正。市教育局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有关规定对违规学校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行政问责制度追究主管教育部门的责任。
(六)规范义务教育学籍注册管理。从今年开始,全市统一启用小学新生不足龄学生建籍冻结权限。招生工作结束后,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在开学两周内将招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进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9月30日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辖区学生电子学籍审核整理工作。
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电话:8326561 8327670
电子邮箱:xxwgjb-jy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