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对象、照顾条件、照顾条件审核及相关材料上报
(一)照顾对象
报考普高、职高的考生,凡符合照顾条件中任意一条者,在录取时加10分,不累计加分。报考五年制高职、中专、中师等的考生执行自治区规定。
(二)照顾条件
1.报考汉语授课学校的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考生。
2.革命烈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及驻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获得市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和自治区二等奖以上的考生。
4.初中阶段参加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体育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考生。
(三)照顾条件审核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
1.汉语授课考生中主体民族由旗区招生办负责审核,在录取前由市考试中心会同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主体民族认定与高考政策一致,考生父母均不是主体民族的考生,不享受政策性照顾。
2.第2、3、4项由鄂尔多斯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中考报名结束后,各地要于5月10日前在当地政府网站和教育网站上公示享受照顾条件考生名单;各校要在本校公示享受照顾条件考生名单。公示期为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