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操作。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将试卷交给监考员,并按规定的路线退出考场。
第三十六条 监考员要集中精力监看和评定考生每一步骤的操作情况,根据“评分表”的要求,当场打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准确无误,客观公正。要坚决杜绝印象分、人情分。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分表所有给分不得涂改,如确系给分有误,须主监考和监考员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考试结束后,任何人不得更改评分表。
第三十八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收回试卷,督促考生离开座位。监考员完成考实验操作考试评分,监考员将签名后的试卷评分表交主监考。主监考检查试卷上的扣分原因和评分结果,对试卷上评分的错误之处与监考员进行治沟通,督促其改正。主监考清点试卷评分表,把试卷评分表按报名号顺序整理好交给登分员。
第三十九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及时整理实验器材,使其恢复到考前的完好状态。若需要更换器材,补充试剂,应向主监考及时提出,由主监考与考点实验员联系,按需进行更换、补充。
第四十条 如考生将试卷、评分表带出考场,应立即追回,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由主监考记入《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点主任、纪检员要经常巡视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时严肃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作弊事件。对考试违纪处理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于考试工作结束后,按要求报岳池县实考办。
第七章 成绩录入、汇总及试卷保管
第四十二条 登分员将考生试卷评分表上的成绩录入到电子成绩册文档中,成绩录入实行实行唱分、录入、监督的方式,三人负责,各施其职。一次上分完毕,应交换人员进行第二次录入实施校验,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确保成绩录入的准确无误。
第四十三条 各考点将加密后的成绩上报实考办,县实考办将接收到的各考点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解密后汇总。
第四十四条 实考办负责人将实验操作考试电子成绩册按招生考试有关程序送交县招生办公室,并同时报市实考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实考办将接收到的密封试卷存放在保管室,保管期限二年。
第八章 考生考场纪律及考试须知
第四十六条 考生须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
(二)在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考生对试题内容、实验操作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漏印、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及实验器材出现问题,方可举手询问。
(四)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或实验操作。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和实验操作,在监考员验收试卷后,考生将试卷评分表留下,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警戒区内逗留、喧哗。
(六)严禁考场作弊,或由他人冒名替考等。
(七)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两次同场实验考试,如查出重复考试考生,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
(八)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四十七条 实验操作考试考生规则
(一)考生应服从考点的统一安排,凭《准考证》提前二十分钟到达点名处。考生只能带必需用的钢笔,不得携带其它文具、书籍及通讯设备。
(二)考前十五分钟开始点名并接受分组,参加本场考试的考生随点名员进入检录室,将《准考证》交检录员审核,抽签确定考试题号,并注意核对检录员在《准考证》上填写的抽签号是否与抽签结果相符,如有错误,请检录员更正。
(三)考生考前五分钟随领考员进入实验操作考场,在自己所抽签号的实验桌前就坐,将《准考证》放在实验桌的左上角。
(四)考生在得到试卷后,应先将自己的学校、报名号、姓名、抽签号填写在试卷规定的地方。检查实验桌上的仪器是否齐全,如不齐全,举手向监考员询问,请求补充后等待开考信号的发出。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操作。
(六)考室内保持肃静,不准吸烟,不准说话,不准观看他人的实验操作,不准向他人暗示。实验操作完成后,应答好试卷,交与监考员,经监考员同意后方能带上《准考证》退出考场,在考场外指定地点等候。退出考场后不准再返回原考场,不准在考场外谈论。
(七)考试终止信号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将试卷交与监考员,带上《准考证》离开考场。在考场处集中,随领考员进入下一考场参加考试。
(八)考生参加完所有学科的实验操作考试后,应在领考员的带领下迅速离开考试区域,不得在考试区域逗留、喧哗。
第九章 监考规范用语
第四十八条 主监考用语
(一)请同学们按签号入座。
(二)请监考员核对考生所抽签号与座位号是否一致。
(三)分发试卷
(四)请同学们检查试卷,如有漏印、污损、字迹不清等情况的请举手报告。
(五)请监考员指导学生在试卷和评分表上填上姓名、报名号、抽签号等相关信息。但不准答题或实验操作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试还没有开始,请同学们仔细审题。
(七)记时开始,现在开始考试,考生开始操作答题。
(八)离考试结束还有2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
(九)考试结束,请同学们停止答题和实验操作,迅速离开考场。
(十) 监考员收回试卷,督促考生离开座位,不要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四十九条 监考员用语
(一)请把报名号、姓名、抽签号等填入试卷上相关栏目。
(二)请注意!这样操作会损坏仪器。
(三)请注意!这样操作会有危险。
(四)时间已到,请停止操作。
第十章 考务工作人员纪律
第五十条 各类考务人员均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持证上岗,不得将证件丢失或转借他人;
(二)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
(三)不串岗,不替岗。未经许可,非登分员和监考员不得进入考场和登分室,不得查看考生成绩。
(四)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不用指导性的语言指导考生操作或答题;
(五)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监考员评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公平公正、尺度统一;
(六)不在考场及附近谈笑、吸烟;
(七)对违纪舞弊考生要当场制止和记录,不纵容、包庇、或伙同他人违纪作弊;
(八)关爱考生,不讽刺挖苦考生;
(九)中午一律不得饮酒;
(十)不接受考生及家长、参考学校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宴请。
(十一)考试时间内,除考点主任、副主任外,其余工作人员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一章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实验操作考试工作中有以下犯规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担任监考工作的资格,并全县通报。
(一)监考迟到,随意离开考场,不佩戴统一证件;
(二)擅自延长考生考试时间;
(三)监考中不履行职责,看书报、吸烟,经指出仍又坚持不改;
(四)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的;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以下舞弊行为的,由县教育局查实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五年从事实验操作考试工作资格,并全县通报。
(一)利用职权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指使、纵容他人舞弊;
(二)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
(三)考试评分中,随意更改评分标准,有意宽严不当;
(四)偷换或涂改试卷,擅自改动考生成绩或电子成绩册分数;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处理,全县通报。
(一)在监考和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遗失考试工作重要材料的;
(二)擅自变动考生操作考试时间,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四)因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得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章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宣布考试开始前动手操作或答题的;
(三)考试终止后继续操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考试记零分。
(一)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试期间故意破坏实验仪器设备的;
(三)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伪造证件,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六)抽签后,与其他考生对换签号或准考证的;
(七)考生参加两次同场实验考试的;
(八)考生将试卷评分表带出考场的。
第十三章 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实验操作考试考场发生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1.考生准考证号重号。处理办法:首先报告主监考,稳定考生情绪,核对名册,查明确切号码,安排考生按时进场考试,并作好考场记录。
2.考生忘记带或遗失准考证。处理办法:由考生所在学校出据证明(班级、姓名、性别、原因等),交考点主任审查签字,考生可以用该证明作为临时准考证参加实验操作考试。并在本考点考试结束前将考生准考证送到考务办公室;监考员应在试卷上注明“无证”字样,主监考应在考场记录上做上该考生的无准考证记录。接受同校其他考生监督。
3.考生相貌与准考证照片不符。处理办法:由领考员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询问情况,查证无误后方可再进场考试;若查证确系代考,则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进一步查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并报县实验操作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4.考生发现试题内容有误或印刷有误。处理办法:若少数考生试题有误,则参照其他考生试题予以答复。
5.考试过程中发生不安全行为。处理办法:立即提示并制止,若有人员受伤,立即请医务人员治疗。
6.考生发生晕场、疾病。处理办法:难以坚持,劝其退场,待病好后安排在下一组考试。
7.考生在场内喧哗、打闹。处理办法:予以提示、制止;情节严重者,通知保卫人员带出考场。
8.考场遇到场外干扰。处理办法:报告考务办公室通知保卫人员排除。
9.考生要求中途退出考场。处理办法:开考5分钟前不予答应;开考5分钟后可退出场但不能再进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