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方式
1.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录取。示范高中采用网上方式按学生志愿择优录取。各校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足,则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录满为止。
2.根据考生到学校报名情况录取。非示范高中(含公办和民办)在报名的考生中择优拟录新生,并将拟录名单输入市招生办提供的高中招生网进行检录,检录无误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中考招生领导小组审批(要求上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要有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市中考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的新生名单作为办理新生学籍的依据。
3.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中可安排补录。各公办高中已录取的正取生中如有其他原因不报到而造成缺额的,要先从原录取的择校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递补相应数量的择校生为正取生(确保择校生人数不超过正取生人数的20%),然后再按“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录。补录最低分数等级由市中考招生领导小组视各校生源情况确定。
(五)正取生、择校生和特长生的录取
1.正取生的录取。示范高中正取生(含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指标定向生)按考生志愿和中考总成绩等级择优录取,先按志愿按成绩逐个初中进行考生排序,按各初中的定向生人数、按顺序录取各学校的定向生。如某个初中学校上示范高中线的考生少于分配的定向生指标数,则下降1个总分等级录取定向生。定向生录取完毕后,则按全市考生统一排序,按排序、按考生志愿录取普通正取生。其他公办高中正取生按考生志愿排序录取。
2.择校生的录取。公办高中必须在完成正取生招生计划后再录取择校生。公办高中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人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 O%以下。示范高中择校生录取的最低分数等级原则上控制在正取生录取最低分数等级下1个等级以内。其他公办高中择校生录取的最低分数等级控制在正取生录取最低分数等级下1一2个等级以内。
3.特长生的录取。各高中招收特长生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报市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示范高中招收特长生在择校生指标中录取。示范高中特长生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3%,特长生可适当降低考试成绩要求,但综合素质评价和信息技术考查必须在B等级(含B等级)以上;在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相应项目测试成绩优秀者或初中阶段参加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艺术、体育、科技创新等项目比赛获奖者。
其他高中录取特长生条件由各学校制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六)招生录取批次安排
1.示范高中按如下三个批次安排招生录取:
(1)提前批:贵港市高中民族班。在填报有贵港市高中民族班志愿的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中,按成绩等级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第一批:录取示范性高中普通正取生(含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定向生、平南县中学民族班、覃塘高中民族班)。
(3)第二批:择校生(含特长生)。
2.其他普通高中在示范高中录取结束后进行录取审批。
四、录取审批时间安排
7月19日至7月2 3日,示范高中录取审批;
8月1 5日至8月2 5日,非示范高中录取审批;
9月1日至9月1 5日,各高中补录审批。
五、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一)设立监督机构
市、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纪检组兼任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负责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负责接受群众对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以及举报电话,及时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实行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
各高中学校将录取的新生名单在学校内按正取生、民族班生、定向生、择校生、特长生分类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新生姓名、毕业学校、成绩等级,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办高中录取的正取生和择校生情况报当地监察部门备案。
(三)公布举报电话
市、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各高中学校公布招生录取工作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招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市教育局学报电话:4573758(纪检组),4573176(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