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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衡水市教育局 2014-4-11 21:25:46

各乡镇办中心校、区直各中小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推进依法办学工作,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强化招生工作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和学籍管理,现将《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桃城区教育局
                                  2014年4月2日
附件:
衡水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教基〔2014〕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衡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滨湖新区教育委员会,市直各普通中学:
  教育部正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中小学电子学籍,实施一人一号制度,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和学籍管理。今年以来,省教育厅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学籍管理等多次下发文件,提出严格要求,同时对包括我市个别学校在内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中央关于“促进教育事业公平发展,努力使每一个孩子有公平的发展机会”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强调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基本原则
  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二)招生时间
  在学年结束后,按照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招生。
  (三)基本程序
  1、公办学校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区域内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学校服务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公办小学招生。由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报名,并登记造册,报学区(县城以上小学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送达其法定监护人,由法定监护人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带适龄儿童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公办初中招生。在农村,由学区统一将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名册移交所对应的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由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小学毕业生监护人送达《入学通知书》,由监护人带适龄子女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入学。城区(市区和县城)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初中学校招生范围,根据学生家庭户籍、实际住址、小学学籍等将小学毕业生全部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由各学校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新生录取名册送达《入学通知书》。公办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到校政策。
  2、民办学校招生。有择校要求的学生,可在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到民办学校报名(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报名),民办初中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小学组织报名。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按照报名先后顺序或采用电脑随机派位的办法录取新生,录满为止。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再安排录取。
  3、稳步有序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同时,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读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条件,严禁学校擅自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严格防止变相择校和中考移民等行为。
  二、普通高中招生
  (一)基本原则
  按计划、按志愿、按成绩择优录取。
  (二)招生时间
  在全省统一中考后,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招生。
  (三)基本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中考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确定各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签章的新生录取名册送达《入学通知书》。
  坚持程序优先的原则。民办高中必须于招生录取前将当年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逐级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民办高中在招生地区的招生计划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纳入录取批次统一录取。
  三、有关要求
  (一)严禁提前招生。中小学招生一律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学校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中小学一律不得在非起始年级组织招生,不得给教师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二)严禁自行组织招生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实行免试入学,任何学校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考核、测试、面试等,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普通高中按照中考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测试等形式变相组织招生考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可自主招收特长生,但必须以中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为依据,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考试。
  (三)加强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管理。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自身教育资源情况和标准班额确定招生规模,逐级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对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生源范围招生,任何学校都不得通过设点派人等方式到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主动招生。民办高中优先面向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生和收费。
  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并需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与普通生一并下达,报省教育厅备案。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必须按照省、市中考招生统一安排在实施招生行为之前将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专业测试须在全市中考招生政策制定后进行。特长生作为学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与普通生相同的收费政策,不得以此为借口扩大择校生比例,不得扩大招生范围。
  (五)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等,均需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和收费。
  (六)规范招收普通高中复读生。公办高中一律不得占用正常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不得接收复读生报名参加高考。民办高中应优先满足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就学需求,不得以提高升学率为目的大量招收复读生,且班额必须限制在标准班额以内,严禁不顾办学条件承载能力盲目扩招复读生。
  (七)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管理,重点治理个别民办学校宣传失实、提前招生、义务教育学校选拔招生等违规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能公布。
  (八)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要全面实施中小学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运作”。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招生纪律
  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是促进区域教育公平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具体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本地中小学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管领导具体抓。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进行。各学校要把规范自身招生行为纳入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学习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决杜绝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依法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对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要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等;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可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取消政府支持的财政款项等处罚。对初中学校可扣减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对群众反映强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个别学校,市教育局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和变更学籍,谁招生谁负责、谁处理善后问题。对因学校违规招生而发生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衡水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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