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衡水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信息技术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一、为维护信息技术考试的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制止。经监考教师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下列行为之一者,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算,并在考点进行通报: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考试座位,并在考试中使用的;
2、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3、向他人寻问或协助他人考试的;
4、大声喧哗、破坏考场秩序的;
5、蓄意破坏考试机器的;
6、有其它舞弊行为的。
四、考生不按考试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机器损坏须赔偿损失。
五、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在全市、县(市、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监考迟到,随意离开的;
2、监考中不履行职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4、对考生舞弊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5、提供答案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故意丢失、损坏考生考试数据的;
7、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六、私自解密考试软件;泄露、修改、打印未经启用的试题;解密、修改、损毁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及考试成绩者,将依照有关法律,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