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志愿设置及招生录取依据。
1.普通高中志愿按两个批次设置,考生在本招生考区(市直总考区、兴城考区、绥中考区和建昌考区)内选择学校填报。第一批次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考生可在考区招生学校范围内选报一个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第二批次为一般普通高中,设置平行志愿,考生可按规定在所在招生考区(市直总考区、兴城考区、绥中考区和建昌考区)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顺次填报。
2.市教育局负责录取葫芦岛市实验高中体音美特长生和葫芦岛市八高中毽球特长生,具体录取办法见《葫芦岛市教育局关于葫芦岛市实验高中和葫芦岛市八高中体音美特长生专业测试标准及录取办法的通知》。报考葫芦岛市实验高中体音美特长生和葫芦岛市八高中毽球特长生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需将“市实验高中特长生”或“市八高中特长生”志愿作为一般高中第一顺次志愿,在一般高中批次前优先录取。
3.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市招考办提供的学业考试成绩、体育加试成绩、初二生物地理和体育卫生常识统一结业考试卷面成绩的50%、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等综合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
4.各初中按照《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教通字[2005]43号)要求,切实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科学评价的同时,要认真填写好每个学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综合素质评定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录取为各普通高中的学生。
(五)志愿填报。
各招考办按《葫芦岛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分别负责本考区考生志愿的填报工作。志愿填报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并按招生考区将考生志愿信息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教育局。
各初中要正确指导考生填报志愿,考生要根据各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数和考试分数合理填报各批次志愿。
(六)定向及原则。
1.按照省文件精神,2015年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指标95%定向分配到各初中。
各初中定向基数由以下二部分组成:报考普通高中(含不兼报普通高中的中师考生和中专考生)的有效学生数;各初中上年度升入中职学校的建籍人数。
纳入定向指标的考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考生必须全部参加初中升高中各学科的学业考试,学业考试各科不能为0分;
(2)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加试成绩不能为0分;
(3)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总分不能为0分;
(4)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出现任何违纪行为。
市招考办负责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将报考普通高中(含不兼报普通高中的中师考生和中专考生)的考生数、考生信息及考试成绩按考区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教育局,用于确定定向的有效基数。
各招生考区教育行政部门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向所属各初中公布报考普通高中的有效考生数、上年度升入中职并建籍人数以及分配的定向指标数(含奖励定向指标数)。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不得作为学籍所在学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定向录取对象:
(1)凡初二生物、地理和体育卫生常识统一结业考试后,未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的考生;
(2)凡初二生物、地理和体育卫生常识统一结业考试后,自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出,再自外省市县转入的考生;
(3)凡初二生物、地理和体育卫生常识统一结业考试后,具有本市户籍的外省身份证号除因父母属国家公职人员工作调转、政府招商引资、引智以外转入我市的考生。
(七)加分、降分录取政策。
1.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烈士子女入学加20分,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2. 按照《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应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当地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5分录取。
3.按照辽宁省有关文件要求,户籍在辽宁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时降低20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招生时降低10分录取。
按照《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葫政〔2003〕48号)要求,驻葫部队其他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中考总分加5分。
享受中考录取优待的军人(含武警)子女,经军人(含武警)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
全市享受加(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录取时只享受一项最高加(降)分录取政策。
(加分、降分录取政策以《辽宁省2015年中小学招生意见》为准)
(八)录取和学籍注册。
1.各招考办在中考志愿填报结束后,分别向市教育局和兴城、绥中、建昌县教育局提供考生综合成绩和志愿整体信息。市教育局和兴城、绥中、建昌县教育局分别负责本考区的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结束后向考区内各普通高中提供录取名单。
2.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出现考生总分并列情况,则按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的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学业考试总分仍然并列,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的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仍然并列,则按语文、数学两科的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语文、数学两科总分仍然并列,则按语文分数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定向到各初中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未录满时,所余名额面向本招生考区未被定向录取的考生择优录取。
4..往届生报考普通高中,在其总分减去30分后按顺序录取。往届生按应届生报考,一经查实,对该考生按报考舞弊处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对考生所在学校给予取消一个当年定向指标的处罚。对录取工作结束后查出的往届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不再补录该校的其他考生。同时减去下一年度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到考生所在初中1个定向生指标。
5.为确保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普通高中在7月30日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录取名单组织新生报到。对报到期间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普通高中可在该普通高中最低统招录取分数的基础上,下降50分之内自高分到低分补充录取。需补录的考生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报名,招生学校审核后按要求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补录。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注册见《关于葫芦岛市2015年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的通知》。
6.为了保证普通高中生源质量,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录取总分低于260分的考生。
(九)其它。
各县(市)区教育局(办)按照《关于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葫教通字〔2013〕35号)的要求将在我市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外省户籍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信息于3月25日前报送到市教育局,用于全面掌握我市普通高中外省户籍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三年后异地高考的总体情况,确保其顺利报考。
四、市直总考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一)招生计划。
葫芦岛市一高中,1000人;
葫芦岛市二高中,1000人;
葫芦岛市实验高中,700人(含体音美特长生80人);
葫芦岛市六高中,700人;
葫芦岛市七高中,400人;
葫芦岛市八高中,400人(含毽球体育特长生20人);
葫芦岛市九高中,400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世纪高中,650人;
葫芦岛市五高中,300人。
市直总考区招生计划合计5550人。
(二)招生范围。
连山区(含划归南票区的初中)、龙港区、杨家杖子开发区所属初中、学院附中,觉华岛联合学校的考生可报任何一所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连山区世纪高中和市五高中。南票区原所属初中的考生除报考市一高中、市二高中外,只能报考市九高中。
(三)志愿设置及填报。
考生志愿分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第二批次一般普通高中志愿。第一批次志愿可在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一高中、市二高中)中填报1个,第二批次志愿可在一般普通高中(市实验高中、市六高中、市七高中、市八高中、市九高中、连山区世纪高中、市五高中、市实验高中特长生、市八高中特长生)中任选3个作为平行志愿,顺次填报。其中南票区原所属初中的考生在第二批次志愿中只能报考市九高中1个志愿。
(四)录取工作。
1.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市局直各普通高中、连山区世纪高中和市五高中的统招公费生录取工作。普通高中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二个批次录取。
2.2015年市一高中、市二高中招收统招公费生采用“择优”与“定向”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其定向比例为95%。先录取“择优生”,然后按各初中的定向名额录取“定向生”。
市一高中、市二高中定向分数线的划分:市一高中按市直考区报考所有考生的最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市一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计划数的最后一名考生的最终总分为基础,下降50分为录取定向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市二高中按市直考区报考所有考生的最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市一高中统招公费生和市二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计划数之和的最后一名考生的最终总分为基础,下降30分为录取定向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3.市教育局直属一般普通高中、连山区世纪高中和市五高中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录取”的原则。市教育局直属一般普通高中按市直总考区报考所有考生的最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第5550名考生的最终总分为基础,再下降10分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4.在市一高中的定向生总数中列出30个指标奖励职业学校报考人数多的初中。各初中上一年录取到市内职业学校并建籍人数由多到少排列,取前30名的初中每校奖励一个定向指标。
5.为促进地处海岛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在市一高中的定向生总数中单独列出1个定向指标支持觉华岛联合学校办学。在市二高中的定向生总数中单独列出3个定向指标支持觉华岛联合学校办学。
(五)综合素质评价。
市直总考区所属初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由各校审核盖章,并按报名号顺序排好,于6月4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五、其它事宜
兴城、绥中、建昌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
全市各初中要广泛、详细地宣传本《实施意见》,务必使每位考生和考生家长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各初中要建立“政策告知”制度,设立由考生和考生家长签字的“政策告知单”,存档备查。因未告知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考前对所属学校政策告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市招考办要在报名前向全市考生印发“告全市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家长一封信”,宣传考试须知和考试纪律。市招考办要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不允许违规宣传,不得在招生考试前招收、录取学生。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用金钱或其他优惠条件争抢生源。由违规宣传等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学校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如有与省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省政策为准。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