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行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执行加10分的政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执行加5分的政策),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依据个人志愿免试到当地省级示范高中就读)。
按照辽宁省有关文件要求,户籍在辽宁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加20分。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加10分。
驻葫部队其他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加5分。
享受中考优待的军人(含武警)子女,经军人(含武警)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