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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奖励和照顾政策 1.报考普通高中和高师、“高职”、“中职”学校的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 2.为保证和加强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可降5分录取。 3.普通高中、“中职”、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照顾政策按吉分政联[2013]2号文件执行。 4.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含少数民族高中)按省委有关文件(吉发[2005]32号)的有关规定,加1分录取。 6.见义勇为模范本人或子女的照顾,按省人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降10分录取。 7.革命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 8.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上述奖励政策不能兼得和相加,如有两项以上,取最高值项。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其中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凭护照)及其复印件,建档时将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有关部门不得出具假证明,如发现在中考照顾加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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