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加分录取、优先录取条件
加分录取:根据《湖北省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鄂民政发[2005]31号)精神,具有以下情形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加分录取:
1.残疾军人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相关证明加10分录取。
2.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凭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和部队(团级以上)证明,加20分录取。
农村独生女加分标准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优先录取:具有以下几类情形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凡达到录取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1)归国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2)少数民族;(3)初中阶段荣获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4)初中阶段获得国家“三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者;(5)农村家庭“双女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