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今年中考招生有六个方面变化
4000多兰外户口考生可报考普通高中
本报讯(记者武永明)记者从4月3日召开的兰州市2013年初高中招生工作会上了解到,今年兰州市中考招生在报名条件、录取条件、对口分配计划、择校生招生、照顾政策、对外交流等六个方面发生变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报考条件放宽后,4000多名兰外户口考生今年可以报考兰州市普通高中。
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省上文件精神,将兰外户口毕业生的报名条件进一步放宽,具有兰州市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非兰州市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据悉,兰州市2013届初中毕业生中有4000多名兰外户口学生,这些考生今年可报考兰州市普通高中。
录取条件
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对口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由去年的30%扩大到今年的40%。享受对口分配计划考生的录取条件有所放宽(成绩须在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或省级示范性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
扩大对口分配学校范围,对口分配的学校在西北师大附中、兰州一中、兰炼一中、兰化一中、兰炼二中、兰州三十三中、兰铁一中、兰州二中、兰州外国语高级中学、兰州西北中学10所学校的基础上,今年将兰州二十七中、兰州四中纳入优质高中对口分配行列,这两所学校分配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
对口分配
增设优质高中对口分配调剂志愿。每个有资格参加对口分配计划的考生,在报考志愿学校的同时,还可选报一所优质高中以备调剂。
实行择校志愿。未被计划内录取的考生,可填报已完成计划学校的择校志愿,参加择校生录取。
规范择校录取
依据志愿录取。
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择校生的录取人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20%以内。限分数:录取分数不低于学校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下20分。限钱数:按甘价费〔2008〕202号文件规定的择校生收费标准执行。
等级标准下调,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生按市级示范性学校的标准录取,市级示范性学校的择校生按一般高中的标准录取,一般中学执行原标准。
照顾政策调整
根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甘肃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军人子女照顾政策有所调整。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对外交流
根据兰州市教育局和天津南开中学教育合作交流协议,南开中学从2013年起每年在兰州市招收品学兼优且具有创新精神的初中毕业生40人。该计划按照自愿原则,考生可填报天津南开中学志愿,参加兰州市中考。根据中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遴选前120名学生参加由南开中学组织的招生考试(在兰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前举行),择优录取前40名。被录取的学生在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资源、学习生活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天津市普通高中生相同的权利、义务,高中毕业后可直接参加天津市高考。每学年学费12000元(不含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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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政策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地方烈士子女凭烈士证、户口簿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户口簿、残疾证或省公安厅证明降10分录取。
●少数民族学生凭户籍证明降5分录取,报考民族中学和西北中学降20分录取。
●归侨、华侨、台胞直系子女凭相关证明和证件降10分录取。
●农村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凭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和证件降10分录取。
●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国家或甘肃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学竞赛项目一、二等奖,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学竞赛项目一等奖,凭获奖证书和文件降10分录取。
●高校教职工直系子女报考本校附中,降10分录取。
享受上述照顾政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在B等(含)以上,若同时具备几项政策照顾条件,只按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执行,不累计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