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加分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积极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健康发展,统一制定全州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 (一)科技类 1.在教育部参与主办的全国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一等奖,加分20分。 2.在教育部参与主办的全国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省教育厅参与主办的省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一等奖,加分15分。 3.在教育部参与主办的全国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三等奖,在省教育厅参与主办的省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在市(州)教育局参与主办的市(州)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一等奖,加分10分。 4.在省教育厅参与主办的省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三等奖,在市(州)教育局参与主办的市(州)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加分5分。 (二)体育类 1.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级的学生运动员,加20分。 2. 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二级的学生运动员,加15分。 3.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三级的学生运动员,加8分。 4.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各单项前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前三名的主力学生运动员(50%队员),第一名的市(州)级加8分,省级加15分,全国加20分,第二、三名的市(州)级加5分,省级加8分,全国加15分。 (三)艺术类 1.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一等奖,加20分。 2.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一等奖,加15分。 3.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三等奖,在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二等奖,在市(州)教育局主办的市(州)级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一等奖,加10分。 4.在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三等奖,在市(州)教育局主办的市(州)级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二等奖,加5分。 5.在四川省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人才大赛市(州)赛区比赛中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 (四)过程评价类 荣获市(州)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 (五)考生身份类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加5分。 2.农村独生子女和少数民族双女报考普通高中,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四川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按相应标准予以降低分数录取。非军队系统的烈士子女参照军人烈士子女降分标准执行。 以上各类加分除考生身份类外必须是初中阶段获得的奖项(即2010年9月1日以后所获奖项)。在录取中,考生若享受多项政策加分照顾,只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政策。所有学科竞赛获奖均不享受加分。 八、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和招生纪律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县市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考试期间要加强考生饮食卫生、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试卷及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是办考工作的第一要务。在试卷的领取、运送、交接及保管等各环节应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制度执行,确保试卷及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若试卷及答卷发生失、泄密事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风考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以及因管理不善出现重大事故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规定》,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所有初中毕业生都必须统一报名参加中考,不得阻挠差生参加考试,不得采取免试、保送等办法截留优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未经州教育局批准,各学校不得在媒体发布招生信息。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未经州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市招收学生,更不得以自主招生的名义跨县市招收学生。凡未参加中考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州教育局在审核新生学籍时,将不予注册。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取消参加全州高、初中综合考核的资格,示范性学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摘牌,县市教育局目标考核和评优选先实行一票否决。 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如有发现或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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