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做好2013中小学招生工作昨天(16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做好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 。
《通知》要求,城市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通知》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学校招生行为和招生过程的监控,及时查处相关违规办学行为。
今年,我省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改革措施,规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而且,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重点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